为了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执行,根据《宜昌市国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组织领导与实施
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实施责任考核的工作,在市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部署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由市局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市局党组成员、分管党风廉政建设的副局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为监察室、办公室、人事教育科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局监察室。
市局各部门应当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认真做好责任考核的实施工作。
第三条 责任制考核的对象
市局各部门及其中层以上干部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主体,是责任考核的对象。
第四条 责任制的考核原则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以“从严治党”的方针为指导,按照从严治局、从严治队的总体要求,以平时考核和集中考核、量化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百分制量化指标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第五条 责任制考核的内容及评分标准(总分100分)
按照《宜都市国家税务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制考核细则》实施。(见附表)
第六条 责任考核的方式方法
责任考核采取自查、组织考核和考核评定相结合。
(一)自查。每年7月和1月,各单位及其负责人要将本单位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和个人廉洁自律的情况,分别向局党组写出书面报告,并将其作为半年和全年民主生活会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自查。每年12月25日前,各单位将按照市局的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自我评定的有关资料,报送到市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组织考核。市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全市国税系统的全面考核工作。考核的方法,可根据各单位的自查报告,采取听单位负责人汇报、实地查看资料、走访座谈群众、民主测评等形式进行综合考核。
(三)考核评定。市局根据考核的情况,对被考核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价,及时提出初步考核意见,对违反责任制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向市局党组报告,市局党组作出最终评定。
第七条 责任考核的结果与评定标准
责任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一)责任主体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目标任务完成好,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好,能主动查处和纠正违法违纪问题,责任制考核得分90分以上,民主测评合格以上票达到有效测评票90%以上的,按优秀评定。
(二)责任主体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目标任务完成较好,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较好,能认真查处和纠正违法违纪问题,责任制考核得分60分以上,民主测评合格以上票达到有效测评票60%以上的,按合格评定。
(三)责任主体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不好,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较差,工作中出现严重问题或者造成重大损失,责任制考核得分60分以下,民主测评合格以上票合计在有效测评票60%以下的,按不合格评定。
第八条 责任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日常职能考核由监察室根据信访件及其它信息来源所反映的问题,根据信访调查处理程序办理。
(二)综合考核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确定考核组并按下列程序:
1、由责任考核的对象按考核内容向考核组提供情况报告和相关资料;
2、对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3、进行民主测评;
4、组织座谈、走访、谈话,听取群众对考核对象的反映;
5、作出综合评定,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审定;
(三)将日常考核调查处理情况及考核组评定情况进行综合归并,形成年度考核结果。
第九条 责任制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责任主体不认真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后果的,除追究责任人的党纪、政纪和刑事责任外,还要责令责任主体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并取消责任主体评先资格。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违反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五)领导班子成员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并包庇、纵容的。
第十条 责任奖励
在责任制考核中被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单位和领导班子,可授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先进单位称号,并给予通报表彰。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
对于责任单位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职责的行为,应当实施责任追究。
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实施责任追究,除应当根据责任考核的结果进行处理和处分外,还必须对通过其他方式发现和掌握的违反规定的行为,及时进行处理和处分。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的主体
实施责任追究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必要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也可以直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和通报批评的处理。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由有管理权的纪检监察部门办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执行情况由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国税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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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2008-10-28 07:04 查看: 43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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