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国国家公职制度
1、人数。法国公职部门由在公共法人机构供职领薪并受公法身份地位法制约的全体人员(公务人员)构成。目前法国公务员人数达到400万人,其中国家公务员近200万人,地方公务员达到120万人,医护人员近80万。
2、基本特征
(1)法国公务员身份地位体现为终身任职原则。(除荷兰以外其它所有欧盟国家均如此),也即说公务员有权担任公职直至退休,除非犯纪律错误或无职业能力。这一原则只适用于正式公务员,对合同雇用和临时雇用人员无效。此外,本原则对地方政府公务员的实际影响相对减弱。
(2)级别与职位脱钩:与欧洲大部分其它国家的现行规则不同,级别晋升不是与某一更高级别职位的(实际)空缺,而是与取决于规章和预算可能性的级别空缺挂钩。这一形式可以从时间上把升级和更换职位分开。
(3)公职部门按职系进行组织:每一职系由具有类似职业性质并可以担任某些职位的公务员组成。大部分职系为“部属”职系,即原则上只能在一个部 供职(除非调动)。当然也有一些可以在多个部(如工程师)或在所有部(如高级民事官员)任职的部际职系。职系制的特点是它的分散性:法国的国家公务员包括将近1800个职系。
3、公务员的分类
为了管理好国家公务员队伍,法国公务员职位采取了横向和纵向相结合的办法,形成了法国公务员分类制度的特色。从横向分类来看,A类公务员是高级 公务员集团,全法国有A类高级文官集团20个。高级文官集团按照职位工作特点,又分为高级文官集团、高级公务员集团和高级技术人员集团。高级文官集团是由 执行政府的监督、咨询和司法职能的高级文官组成的,主要集中在行政法院、审计院、财政监察机构工作。他们的地位高、威望高、薪水高。高级公务员主要是协助政府首脑,协调各方工作。高级技术人员主要是负责政府各部门内的科技行政工作。B类公务员是中级公务员,他们的主要任务是行政执行,具体贯彻执行法律、法令以及上级的一切命令。C类和D类公务员主要是一些辅助和勤杂工作。目前,全法在国家公务员中A类约占28.8%,B类约占31.8%,C类约占34%, D类约占6%。从纵向分类看,法国公务员由6大类实行纵向划分职等,即行政、财会、技术、教育和科研、司法、军事等,除司法和军事公务员按特殊章程规定执 行外,其他四类职务公务员又分职级和划分若干职等。公务员每个职系包括一个或若干那个职等,职等幅度一般在1-4等之间,它是公务员最基本的法律资格;每 职等又分为几个级别,幅度在1-8级之间,职级一般按年资提升。
4、管理
法国公务员的管理,实行统一指导下的分级负责制。法国中央政府各部门设立的专门人事行政机构,具体负责管理本部门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所属公共实 业单位公务员的考试录用、考核、任用、奖惩、培训、工资福利等工作。各部门人事机构层次部完全相同,有的作为二级机构,如装备部人事司;有的作为三级机构,如内政部行政管理总司人员培训和社会行政司。多数部只设一个人事机构,少数则设几个人事机构,如国民教育部设有4个,即高等教育人事司、中学教育人事司、行政人员和服务人员人事司、监察和领导人员司,都作为二级机构设置。除国家A类公务员由公职部负责统一管理录用外,其余均由各部门按照职系章程具体进行管理。法国地方政府人事机构称公务员管理中信,在遵循中央统一制定的有关地方公务员法规的原则下,可以独立进行当地公务员的考试录用、考核、任用、奖 惩、培训、工资福利等工作,并负责起草拟定本地方公务员管理的具体规定。地方公务员由于没有职系设置,均由各级地方人事机构按照公务员职务系列规定进行具体管理。此外,法国公务员管理辅以咨询协商制。法国政府为了保证对公务员管理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逐步建立实行了一套让公务员参与个年的咨询和协商制 度,作为对公务员实施管理的辅助方式。为此,成立了行政对等委员会、技术对等委员会、最高公职委员会等相应机构。
(二)法国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录用
法国公务员采取考试录用制,在国家公务员中,除500个岗位的政务类公务员由政府任命外,其余250万个岗位的公务员是经过竞争考试,择优录用的。
1、考试录用的基本原则
法国录用公务员在竞争考试的基础上,以考试成绩优劣为标准进行筛选、录用,它贯穿着四个基本原则。
(1)公开竞争原则。法国政府为了得到第一流的人才,求助于竞争考试,考试录用中的公开竞争原则有着双重涵义。首先是考试的公开性:考试程序于录用条件要公开,考试名次要公布于众,报考人的考试成绩应通知本人,若对考试评分有疑问,允许依法提出申诉,要求复核。其次是考试的竞争性:报考人的录用 按其考试分数排列名次,鉴别优劣,优者录用。
(2)一律平等原则。公民在担任公职方面具有平等的权利与机会,不论个人政治派别、种族、宗教、信仰、性别、(除个别特殊岗位)年龄和婚姻家庭如何,人人在“分数”面前平等,对他们录用的条件只是看其是否具备任职所需的只是和技能。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中明确规定:“所有公民在法律上的地 位一律平等,故政府官吏的任用亦应平等,除以才能品德为根据外,不应受其他条件的限制”。但是,如果报考者不接受“保留义务”(即不能公开发表与政府不同的政见),则被视为拒绝参加报考。
(3)人才主义原则。挑选出类拔萃的人才为政府提供高效的服务和支持,是择优录用的核心原则。它突出表现在:第一,人员录用的择优性。一个公务员候选人要经过严格考试,层层筛选,合格后才予录用。否则,宁缺勿滥。80年代法国公务员录用率只有11%左右。第二,人才录用的广泛性。二次世界大战以 后,政府功能向多元化方面裂变,科技进步导致电子计算机等现金设备进入政府各部门,国家对人才需求的多样性明显增长。法国录用公务员努力适应这一客观要求,不断增加公务员录用的开放型。
(4)按缺岗和预算录用的原则。议会每年对各部门录用公务员的岗位数进行表决,各部门根据岗位空缺和财政预算,提出录用各类公务员的准确数字,优空岗且财政允许才能录用公务员。各部门录用人数的计划必须由预算检察官核定签字。违反这一原则,审计法院就予以干预,法国现在每年大约新录用5个公务 员。
2、考试机关
在管理体制上,采取考试机关从属于行政系统的一元制模式,即考试机关隶属于各个行政部门,使考试机关于行政系统间建立合作关系,提高工作效率。 目前,法国政府各部门录用公务员,除A类由公职部直接负责外,其余由各部门自行负责。但是,各部考试录用公务员要接受公职部的同意指导协调和监督。具体分 工是:各部每次考试录用公务员,制定规定(包括内外报考比率,考试方式、考试内容、考试时限等),要送经公职部审核同意。同时,各部成立考试录用委员会,专门负责评卷打分和制定合格标准,确定合格人选、排出录用名次。考试录用委员会一般由4人组成,其中公务员2名,大学教师2名,均由部长任命,考试开始 后,不允许替换。
3、考试预备程序
(1)考试公告
按照法律规定,公务员录用考试都要事先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加以公告,使有报考资格的人都能报考。公告的内容包括:考试种类及科目;可供职位的职责 于待遇;录用名额;报名与考试的时间、地点及注意事项等。公告的形式有:政府正文公告;报刊、广告;电台、电视播放的通知;信函邮送的招考简章及政府派员游说等。
(2)资格审查
报考公务员邮一定的资格限制,凡符合条件者才能参加报名考试。报名资格条件的审查项目有:
国籍。申请报考人必须具有法国国籍,以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公民权。除具有法国国籍外,应同时享有公民权。
道德。应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无犯罪前科。
公民义务。按法律规定服过兵役。
健康。应有健康的体魄,考前必须进行体检,患有重病者,则被取消报考资格。但这并不意味着残疾人不能报考。议会规定,每年从残疾人中录用的公务员,必须占录用人员总数的6%。
学历。申请报考人应具备与报考职位相应的教育程度。报考职类高则对学历要求高,报考职类低则对学历要求低,两者成比例关系。由于法国已决定取消D类公务员,将现在的D类公务员经过培训提高素质,归入C类,故现已不再招录D类公务员。
年龄。申请报考人应具备适当的年龄,外部竞争考试年龄一般限制在25-35岁之间,内部竞争考试没有年龄限制。
(3)报名及获准
法国公务员录用报考比较简单,政府不制作报名表格,而由报考人向有关机关寄送个人申请及其他证明文件供审查,一般参加考试人数使空缺岗位的10倍。
4、考试类型、方法和内容
(1)考试类型
分级考试。法国录用公务员考试按报考职类的职位(分为A、B、C、D四类)和等级分级进行。每一类别及其等级的公务员录用考试方法、科目对报考人的要求均不同,考试的组织形式也不同。法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组织形式无明文规定,实际做法分为4中类型,即全国性统考、大区组织考试、跨部门组织考试和部门组织考试。A类公务员录用则由全国统考和跨部门组织考试;B、C类公务员通过大区组织考试和跨部门组织考试录用,较大的部门也可以独立组 织B、C类公务员录用考试;D类公务员原由各部门组织考试录用。
外部竞争与内部竞争考试。法国将社会上持有某种文凭的报考人参加的公务员考试,称为外部竞争考试;将在职公务员参加的考试,称为内部竞争考试。捏不竞争考试没有文凭要求,但规定必须由5年的工作时间。前者的参加者是为进入公务员队伍,后者的参加者是为了改换类别或晋升一个等级。这两类考试从外部和内部向公务员队伍提供人次阿的客观效果是一致的。目前,法国确定这两种竞争考试的录用人数,各占录用总数的1/2,并采取一定措施努力调整外部竞争考试与内部竞争考试,向互补型发展。
双轮制考试。考试分两轮进行。第一轮是笔试(初试),选中的对象叫“可接受的候选人”,然后进行第二轮多科目的口试(复试)。只有通过两轮筛选合格后才能被列入录用名单。法国第一轮考试(初试)淘汰率很高,报考者的多数不能过关,进步到第二轮考试(口试)。
(2)考试方法
这是择优录用不可少的技术手段,法国录用考试主要方法有:
笔试。笔试实行闭卷,它是最基本的传统的方法,具有测验个人文字、分析、思维能力的功能。但笔试容易侧重个人文字水平而忽视实际工作能力,笔试比较严格,大约有1/10的人能通过。
口试。通过主考人和报考人面对面的接触,发现个人的思维能力、教育程度、学术水平、实际能力、性格和机敏程度,这是笔试所无法达到的。在口试过程中,应为报考人创在相同的环境和气氛,口试时间控制适当并随时监督主考人,进行抽样比较,保证整个口试的一致型和客观性。口试中约有 1/2的人可能通过。
(3)考试内容。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内容繁多,其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已是知识测验,内容报考写作、法律以及财政、经济、地理等。报考人员均须考试一门外语和体育。二是智力测验,通过智力测验发现有发展前途的人员。三是技能测验。法国在A类高级公务员考试中的一项内容就是模拟作业,以检验实际工作能力。录用公务员的考试科目在考试前6个月予以公布,以便报考人员做准备。
5、择优录用及其保障
(1)择优录用
评定成绩。首先对考卷进行质量鉴定。法国使用六级分制,分超、优、上、中、下、劣六个级别。其次,由考试机关按应试人成绩的高低顺序排出录用候补花名册,备录用挑选,花名册有效期一般为一年。
试用期。凡考试合格被录用的人员,在授以正式职务前要由试用阶段,时间一年。
(2)择优录用的保障
为防止徇私舞弊,保证择优录用的可靠性,第一,在立法上堵塞可能干扰择优录用的各种不正当渠道。第二,在司法上,法国行政法院监控择优录用的实 施,一旦发现不法现象立即予以制裁,如对舞弊者要判处3年以下1个月以上的监禁或100-10000法郎的罚金,并取消当事人的考试资格。第三,建立个人 申诉程序,保证应试人合法地位。如有人对考试录用的平等性提出质疑并由充分证据,则考试无效,必要时可向行政法院起诉。
(三)公务员考核
法国公务员考核又称“鉴定”,早在1946年制定的第一个公务员总章程中就有明确规定。然后,政府又公布过两次法律性文件:一次是1959年政 府颁布法令,规定每年对公务员考核一次。考核又两项内容,一项是打分,一项是写评语。打分的幅度是从0到20分,分数与评语统一,不能出现分数高而评语差 或分数低而评语好的现象。另一次是1984年政府颁布法令,对考核公务员增加了两项新内容,一项是取消按年度给公务员打分,另一项是考核评语必须与当事人 (被考核者)见面。这样作为公务员管理的两项重要制度,一直坚持下来,并且在考核实践中注意根据新的情况和需要,改进做法,不断完善。
1、考核功能
法国政府认为,对公务员实施考核,是重视对人的评价、使用和待遇的重要方面。通过考核,既能为公务员管理决策提供客观一句,又能促进公务员自我改进,具体表现在:
(1)了解公务员的工作表现,作为公务员晋级增加工资的依据。对按年功晋级的公务员,凡考核得分高、评价好的,可以缩短年资要求,提前给予晋级调整工资。由于国家预算的原因,政府规定需在晋级制度上有个限制,每年只能给50%的人以缩短晋级年限的机会。但不能说,任何机构的公务员只有50%是好 的。具体规定为:每百人中有50人可以享受缩短晋级年限,缩短晋级年限的50年中又有20人为一般性缩短,30人为较快性缩短的区别。一般按年度、人数及实际情况确定分数线。同时,对考核结果优良的给予奖励(奖金)。
(2)了解公务员的现实能力和潜在的能力,作为任用公务员的依据。在选拔提升上,由行政部门领导根据最近几年(一般为3年)考核打分和评语情 况,派出名次,对出现的空缺职位按已排列的先后顺序确定提升名单,由此可以调动积极性,充分发挥其作用。对考核常达不到标准分数或一次考核在低劣分数以下的予以免职。
(3)了解公务员在专业和技能方面的缺陷的弱点,为正确制定和实施公务员培训计划提供依据,及时帮助公务员改进,提高业务素质。
(4)使公务员明了自身不足,促使主动克服。考核后,主管领导与公务员交谈,指出存在问题和努力方向,启发自觉性,容易使公务员乐于改进。
2、考核项目
法国公务员考核内容有14项:(1)身体适应性;(2)专门知识;(3)守时值勤情况;(4)整洁与整饰状况;(5)工作适应能力;(6)合作 精神;(7)服务精神;(8)积极性;(9)工作效率;(10)工作方法;(11)理解力;(12)组织协调能力;(13)指挥监督能力;(14)观察 力。各部在具体进行考核时,根据不同类别和岗位的公务员,至少应选择其中6项。例如对A类公务员考核选择的项目要多。重点考核其组织协调能力、工作方法、 指挥监督能力等;对D类公务员考核的项目较少。重点考核其服务精神、守时值勤、积极性等。
3、考核标准
法国公务员年度考核是20分制,即每项考核最低得0分。最高得分20分。然后把各项考分相加,按照所得总分排列优劣等次。考核按总成绩分为A、 B、C、D、E五等:A 等(优异)140分;B等(优良)125分;C等(合乎标准)100分;D等(不合乎标准)85分;E等(低劣)60分。为了消除各地区、各部门评分上的 差别,法国政府建立了一套《评分平衡制度》,统一了全国的评分标准。各地区、各部门根据这个统一的标准,对所属公务员所评的总分进行综合平衡,以求得考核结果的客观公正。
4、考核方法
法国政府考核公务员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工作由本部门行政首长主持,按照公务员的隶书关系,由直接上级担任主考。法国政府各部由于编制不同,人员 结构不同,在执行考核法律条文中遇到的困难不同,考核打分方法的具体运用也不完全相同,各由自己的选择余地和不同的落实方法。在不断演变的过程中,无论怎样实施,都要征求工会的意见,由行政领导与工会共同研究决定。目前多数部仍沿用打分与考评相结合的办法,个别部(如邮电部)已取消打分,改成考评制。具体 工作分为两个步骤进行:
(1)分项打分。被考人没人一张考核表,主考人按照有关部门对不同类别的职级的公务员提出的应考项目,按照被考人表现情况,逐项打分。打分的原则是一视同仁。打分的方式是从上到下,一级给一级打分,打的对象是A类专员级、B类、C类、D类全体公务员。分数线从0开始,不满20分(有的部16、 17分不等,因为不同类别不同职等有不同标准)。多数最高不到17分,每年以最小的幅度0.1-0.2分上涨。目前一般以15分作为起点分,从中间往两头 打分,好的打到20分为止,差的达到0分为止。然活将各项评分增加,得出考核总分。同时主考人将各项评分和总分通知被考人,由其在考核表上签字。
(2)写出评语。主考人根据被考人的各项得分,并结合被考人在平时执行职务时表现出来的各种品德和未列入打分项目的实际情况,用文字对其作出总的评价,送上一级领导核准签字。最后,将总评语通知本部门行政对等委员会,但不告诉本人。
5、考核监督
法国考核公务员实行半公开制,在一定程度上能对主考人进行监督。防止主官臆断,保证考核的客观公正。监督措施主要有以下4个方面:
(1)让公务员参与考核。主考人在给被考人打分时,要向被考人公开考核项目,所取被考人的自我评价意见。主考人打分完毕后,要向被考人公开评分结果,并要让其在考核表上签署意见。
(2)打分要经行政对等委员会平衡。主考人将打分情况通知本部门行政对等委员会后,行政对委员会要按照统一的评分标准,对公务员所得总分进行综合平衡,发现打分偏高或偏低的提出修正意见,报请部门领导审定。
(3)评语要经过复核。主考人对被考人写除评语后,要送经上一级领导复核签字。
(4)允许公务员申诉。如果被考人认为必要,可以通过行政对等委员会,要求领导把评语告诉自己。如果认为评价不公正,有权向行政对等委员会提出,要求主考人修正,也可以上诉到行政法院。
(四)公务员任用与晋升
1、任用
法国公务员任用,是指具有任命权的行政长官赋予公务员在一定岗位上权力与责任相适应的职务。法国公务员的职务与职级(类别等级)是分开的,同一 职级的公务员可以担任不同层次的职务,如A类公务员可当科长、处长、司长。但是任命一定的职务要考虑须有相应的职级,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职务实行任命制, 职级实行考选制。
(1)任用资格
法国政府法律规定,被任命职务的公务员必须同时具备4个条件:即①法国籍;②享有公民权,并且精神正常;③在服兵役方面符合法律规定;④身体符合执行公务的要求。其中任命为科长、处长职务的,应是A类高级公务员,要有8年工作经历,并且在流动后的新岗位工作满两年。
(2)任用权限
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命权限,按照职务层次的高低区分,职务低的多是由部长任命;职务高的有些由总理任命(实际上总理多将任命权分授给各部部长), 有些由总统任命,如中央各部的司(局)长、各省省长、大学校长、驻外大使等高级行政职务。地方公务员均由所属各级行政长官直接任命。
(3)任用程序
公布空缺职位;自我推荐;部长决定或提出人选建议;总理或总统批准。
2、晋升
法国公务员晋升包括晋级和晋职。晋级是提高公务员的级别,主要标志是增加工资;晋职是提升职务和职级,主要标志是职务层次或类别等级升高,如科长当处长和C类晋升B类。
(2)晋升原则
法国公务员晋升原则主要由3条:一是公开原则,公务员所在的行政部门,要将晋升的时间、条件、职位、方式、程序全部公开,让每个公务员都了解,获得晋升机会。同时,也使晋升工作受到监督;二是公平原则,这主要体现在公务员晋升都要经过考试或考核,对同样情况的人员晋升标准相同,都一句考试成绩或 考核结果,优者获得晋升;三是逐级晋升原则,对符合晋升要求的公务员,每次晋升必须按照类别、职务、级别的层次逐级进行,不准越级晋升。
(3)晋升方式
考试晋升。这种方式是内部竞争性的用于晋升公务员的类别等级,升类考试各部门和各地区每年都组织进行一次。按法国人的说法,这种竞争考试是从中国学来的。竞争考试的基础是组成考官团,考官团由组织考试的主管部分负责组成,从法律上说,考官团是独立的,参加考试的考生有没有能力,能 力的强弱、大小,完全由考官团独立判断决定按竞争考试的成绩进行选拔,比较客观,于单纯考虑年龄、工龄相比,能够反映能力因素,有利于调动积极性。弊端在于考试的内容主要反映能力因素,有利于调动积极性。弊端在于考试的内容主要反映了知识水平,太理论化,与实际工作联系不够紧密,开支也较大。竞争考试后, 根据成绩任何职务,由部长决定。
考核晋升。这种方式既用于晋升公务员的职务,又用于晋升公务员的类别等级。主要是由行政长官根据公务员最近几年(一般为3年)的考核结果,从中选优提升。所以,又称部长选拔。部长选拔是指由部长或部长授权司长直接确定一部分人的晋升。大概考虑3方面的因素:
①一般来说,考虑工龄比年龄的因素大,这方面法律由相应的明确规定,如中央行政机关的处长,不能任用只有五、六年工龄的,如果出现了这样的任命,行政法院将予以否决。
②部长直接选拔任命的领导职位任职人员,往往是在某些特殊的职系,如外交官,要考虑外交经验、履历、对拟任职国家的情况熟悉程度及语言能力等,实际的选择范围受到许多限制。
③根据法国的悠久历史而形成的传统观念,对有些高级的、重要的职位,要考虑擦资历的影响、外界对他的看法和大家接受的程度等,如法国国立行政学院的院长,都是国立行政学院的毕业生,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任命时要考虑这个因素。现在的趋势,部长选拔任命似乎更加侧重于传统。
部长选拔的益处在于能适时地选用一些能人现实工作的人,不循资历,便于年轻人破格担任一些职务,发挥水平,有利于调动积极性,也有利于人之人员 对工作和领导的忠诚一致。但可能由此造成专制,部长、司长的选拔不受约束,完全根据自己的意愿,容易选拔一些统一地区、同一党派、政治观点相同、处于同一团体圈子的人,因而使选拔政治色彩较重。
年功晋升。这种方式用于晋升公务员的级别(即工资),对达到规定的服务年限,年度考核又合乎标准的公务员,正常晋升一级工资。按年资、工龄进行晋升,益处在于简单明了,可靠。弊端在于不便于调动积极性,仅仅依据资历,而忽视能力。
年功、竞争考试和部长选拔,这3种做法虽然在法律上是并列的,使用于所有的公务员,但在实际实施种,年功选拔主要适用于C类公务员(非专业执行人员),竞争考试主要适用于B类公务员(专业执行人员),部长选拔主要适用于A类公务员中领导职务的高级人员。
法国公务员目前通过考试和考核晋升类别和职务的比例为6:1。采取这种双轨制晋升方法,主要基于理论知识强并不见得实际能力强这种认识,而且为了晋升确实出色的公务员正在研究解决过分重视考试晋升的问题,设想的途径,一是提高考核晋升的比例,二是在考试上不仅要测验理论知识,还要测验实际能力。
(4)晋升程序
法国公务员晋升主要经过以下一个步骤:
①编制晋升表(又称晋升名单)。法国公务员晋升不是临时动议,而是事先有所准备。公务员无论是考试晋升还是考核晋升,都要由行政长官有关组织提供的优劣名单编制晋升表(一般由所在部门的技术对等委员会草拟后,送部长审议),分享排列晋升顺序。晋升表当年有效。
②评议判断。晋升表编制出来后,必须交由本部门行政对等委员会进行评议和判断。行政对等委员会有权提出补充和修改建议。
③晋升公布。部门行政长官根据职位空缺和类别等级的预算名额情况,按照最后确定的晋升表中的名单先后顺序,决定晋升,予以公布。
④晋升诉讼。对不公正的晋升,公务员由权向行政法院上诉,如技术对等委员会会提出的晋升名单中的公务员,两次被部长否定,本人可以上诉。行政法院有权取消不具备条件的公务员的晋升,也由权取消未经行政对等委员会审查的公务员的晋升。但上诉期满后,公务员的晋升不得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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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2008-11-13 18:07 查看: 94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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