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两级财政助推县级绩效工资改革

        近日,江西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关于江西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决定统筹安排3.48亿元,对县级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给予补助,保障其收入水平相当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  江西省规定,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由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个月基本工资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其总量和水平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和“限高、稳中、托低”的原则核定。为减轻县级财政的压力,江西在中央按全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人月均100元、退休人员人月均75元补助的基础上,省财政又分别增加200元和150元,即两项相加在职人员人月均300元、退休人员人月均225元,在职工作人员的年人均收入将增加3600元。财政补助共计3.48亿元,其中,中央财政1.04亿元、省财政2.44亿元,由县级人民政府包干使用。  江西省强调,各单位在确定绩效工资水平时,要重实绩、重贡献,使医疗卫生工作人员的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和实绩贡献紧密联系。绩效工资应通过召开职工(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分配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单位公开。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主管部门根据对主要领导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并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保持合理的关系。 (来源:健康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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