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正确评价我部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结合我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部机关职能司(厅、局、室)、机关党委、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离退休干部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各司局、专员办)的在职公务员。
第三条 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效率。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 公务员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谈话、听取汇报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于每年年底或翌年年初进行。
第六条 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七条 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四)工作实绩突出;
(五)清正廉洁。
第八条 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五)廉洁自律。
第九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十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素质较差;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有严重失误、失职;
(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第三章 考核的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在部党组的领导下,由人事教育司统一组织,各司局、专员办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各司局、专员办设立考核小组,考核小组由领导班子全体成员组成,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吸收其他公务员代表参加。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部机关司级公务员、专员办领导班子成员和司级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分别在各司局、专员办全体公务员范围内进行述职和民主评议;处级以下公务员在本处(室)进行述职和民主评议。
部机关司级公务员在述职和民主评议时,人事教育司、机关党委、驻部监察局应派人参加。专员办领导班子成员和司级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在述职和民主评议时,人事教育司、监督检查局、驻部监察局根据情况派人参加。
(二)各司局、专员办组织全体公务员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采取定性测评与定量测评相结合的方式。
(三)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被考核公务员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四)确定考核等次:
部机关司级公务员、专员办领导班子成员和司级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考核等次,由部党组确定。
部机关处级以下公务员的考核等次,由各司局考核小组确定,人事教育司审核。专员办处级以下公务员的考核等次,由专员办考核小组确定。
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人数,一般掌握在各司局、专员办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20%。
(五)对各司局、专员办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分别在部机关、专员办范围内公示。
(六)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并由本人签署意见。
第十四条 部机关公务员对年度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后10日内向人事教育司提出复核申请,人事教育司自接到复核申请后1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专员办公务员对年度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后10日内向专员办考核小组提出复核申请,专员办考核小组自接到复核申请后1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如公务员对复核意见不服,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诉。
第十五条 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专员办将公务员年度考核情况报送人事教育司备案。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六条 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二)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三)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四)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五)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十八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四)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六章 相关事宜
第二十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调任或者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调任或者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或者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到基层锻炼的公务员,在锻炼期间由锻炼所在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不足半年的,由所在司局、专员办进行考核。
借调到外单位工作的公务员,由所在司局、专员办根据借调单位的鉴定材料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外派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所在司局、专员办根据其学习、培训期间的表现情况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内外派公务员,由工作所在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驻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中国执行董事办公室的公务员,参加部机关年度考核。
第二十二条 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或经组织同意非公派外出学习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 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第二十四条 受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第二十五条 公务员不进行年度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第二十六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第二十七条 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对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人事教育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7年11月30日
(来源:财政部网站)
字号:
小
中
大 |
打印
发布: 2010-8-12 17:29 查看: 134次
推荐给好友 上一篇 | 下一篇
TAG: 公务员考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