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员管理,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提高公务员队伍素质,充分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区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科级及以下公务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务员管理工作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坚持任人为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的原则,坚持分类管理原则。
第四条 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是公务员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二章 录 用
第五条 机关新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一律实行公开招考,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用人单位在编制限额内,向区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编委)申请编制使用计划;
(二)用人单位根据区编委批准的编制使用计划,拟定公开招考的职位和条件要求,并附编制使用计划送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
(三)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审查并按程序呈报区政府常务会、区委常委会审定后,由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向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申报招录计划;
(四)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根据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批准的招录计划、招考简章及考试考务安排,组织考试、面试、体检、考察、公示,择优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审批后,由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办理录用手续,区编委办公室核发编制卡。
第六条 新录用到区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尚无基层工作经历的公务员,必须到乡镇或村(居)委锻炼2年。
第三章 职务任免
第七条 职务任免管理权限。
(一)区委组织部负责审批全区党委群团机关、区人大机关、区政协机关、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机关科级及以下职务和各街道、镇乡共青团、妇联负责人的任免或备案。
(二)区人事局负责审批区政府各部门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机关科级及以下职务的任免或备案。
(三)各街道、镇、乡中层干部的任免权限下放给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和各镇乡党委、政府,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按管理权限实行职数审查、任前资格审查和任后备案。
(四)区公安系统中层干部的任免权限下放给区公安局,由区人事局负责职数审查、任前资格审查和任后备案管理。
第八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以任命职务:
(一)经批准录用的人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
(二)转任和到机关挂职锻炼的;
(三)晋升或降低职务的;
(四)免职后需要重新任职的。
第九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免去现任职务:
(一)转换职位的;
(二)晋升或降低职务的;
(三)离职学习期限超过1年的;
(四)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1年以上的;
(五)调出机关单位的。
第十条 公务员任免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单位党委(党组)集体讨论,提出拟任免人选;
(二)单位完善《公务员任免审批表》、拟任免人选函件、推荐材料、党委(党组)专题会议记录复印件等材料,并按管理权限分别报送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
(三)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对拟任职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对免职人员的免职事由进行审核,由申报单位按规定予以公示;
(四)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召开部务会或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任免。
第十一条 公务员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其职务自行免除,不再办理免职手续,由所在单位报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备案:
(一)受到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的;
(二)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
(三)辞职的;
(四)被辞退的;
(五)因机构变动失去职位的;
(六)死亡的;
(七)退休的。
第十二条 各基层法庭、派出所、司法所、国土所公务员的职务任免须征求当地党委、政府意见。
第四章 职务升降
第十三条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逐级晋升。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可以越一级晋升领导职务。晋升公务员职务,单位应根据职位空缺和任职资格条件,采取以竞争上岗为主的方式,按照公务员任职的程序办理。
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8周岁,任科级领导职务满5年,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的,不占职数。
第十四条 担任科员以上职务的公务员,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应予降职。降低公务员职务应听取拟降职人的意见,按照公务员免职的程序办理,每次降低一级职务。
第五章 交 流
第十五条 科级以下公务员交流主要采取转任和挂职锻炼的方式。公务员必须服从组织作出的交流决定。公务员交流作为公务员晋升职务的重要条件之一。
第十六条 公务员在同一职位任职达5年的,必须在机关内部转任;在同一机关同级职务任职达10年或在同一机关工作15年的,有计划地跨部门、跨镇乡转任。
对在距区政府所在地60公里以上或海拔800米以上的乡镇工作满15年,且工作认真负责、贡献突出的公务员,根据工作需要,在区级部门同职级职位出现空缺时,可优先考虑其转任。
第十七条 本机关内部转任,由单位党委(党组)集体研究决定;跨部门、跨镇乡转任,在单位年度考核结束后,由本人提出申请或单位组织推荐,单位党委(党组)集体研究,报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进行跨部门、跨镇乡交流:
(一)科级及以下公务员年龄女年满50周岁、男年满55周岁的;
(二)因健康原因影响正常工作的;
(三)年度考核或考察确定为不称职的;
(四)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组织审查而未作出结论的;
(五)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公安局等特殊部门特殊职位工作的人员,经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同意的。
第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每年由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有计划地选派优秀公务员到企业挂职锻炼,挂职锻炼期间按本单位同等条件在职人员管理,参加本单位考核,其工作表现由企业根据挂职对象在企业工作的情况作出鉴定。挂职锻炼对象享受本单位同等条件在职人员同等待遇,不得在企业领取报酬。
第二十条 未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单位自行安排或个人擅自到企业工作的公务员,按《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 培 训
第二十一条 新录用人员应当在试用期内参加初任培训;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在任职前或者任职后一年内参加任职培训;从事专项工作的公务员应当参加专门业务培训;全体公务员应当参加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的在职培训,其中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参加专业技术培训。
第二十二条 公务员培训由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根据需要和大规模培训公务员的要求,定期组织培训或调训,其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应参加培训或调训的人员,单位或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参加。
第七章 考 核
第二十三条 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负责全区科级及以下公务员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二十四条 对公务员考核,以其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公务员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进行。年度考核是对公务员履行职位职责的综合评价,以平时考核为基础,结合年终工作总结进行。
第二十五条 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20%。公务员考核结果须按管理权限报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确认。
第八章 奖 惩
第二十六条 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当年给予嘉奖;连续3年考核为优秀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第二十七条 建立行政机关和公务员创业创新机制。设立创业创新项目集体奖和创业创新项目个人奖,每2年评选一次。由区委、区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八条 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的公务员,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正,1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公务员,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连续2年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九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它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公务员不认真履行公职、违反行政效能监察制度被投诉,经查证投诉事项属实的,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章 退 休
第三十条 公务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在达到退休条件时,由单位主要领导找本人谈话,由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通知其所在单位,及时办理退休手续。达到退休条件的次月,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待遇。
第三十一条 符合提前退休政策和晋升上一级非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本人自愿申请提前退休,在距法定退休年龄1年以上办理退休手续的,经组织批准,可以按照上一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工资、津补贴标准核定退休待遇。
第十章 监 督
第三十二条 公务员必须依法履行义务,严格遵守纪律,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公务员主管部门、公务员所在单位应当加强公务员的管理和履行公职情况的监督,设立并公开举报投诉电话,接受举报投诉,及时查证处理举报投诉事项。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黔江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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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2010-7-15 21:24 查看: 19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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