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对公务员管理和监督的几个特点

在日本,对国家公务员的管理和监督主要依靠健全的法制和强大的道德约束。日本有比较成熟的《国家公务员法》,要求每名国家公务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作。《国家公务员法》中规定了每名国家公务员所必须遵守的8大原则。

1、当公务员必须先宣誓。内容主要是作为国家公务员,要为国家和国民的全体利益服务,一定要遵守法律和上司的命令,一定要站在公正和中立的立场处理问题。

2、应该遵守上司的命令和法律。公务员在工作时一定要服从上司的命令,所服从的命令须具备三个条件:(1)上级作出的命令;(2)在自己工作范围内的命令;(3)从客观的角度判断上司的命令不违法。如果缺少其中的一个条件,那么这个命令 是无效的,部下可以不服从。上司的命令是不是符合这三个条件,由每个公务员自己来判断。如判断出现争议,由人事院进行指导。

3、不能进行包括罢工在内的有争议的活动。国家公务员首先应考虑自己是国家和国民利益的服务者,因此即使有意见也不能罢工。所谓进行有争议的活动包括:(1)参加别人举办的有争议的活动;(2)公务员自己组织的有争议的活动;(3)鼓励 或帮助有争议的活动的行为。国家公务员如参加了有争议的活动,会受到纪律处分,最严厉的处分是开除。

4、不能发生使国民丧失信任的行为。国民的信任是公务员做好工作的基础。因此与民间企业的职员相比,国家公务员的行为要受到更多的限制和约束,包括下班后的行为。

5、要保守机密。虽然民主社会应该对国民公开信息,但有时有些信息是应该保密的。比如外交方面的失密可能引起国际争端,把有关个人财产的信息公开则会侵犯个人的隐私权。总之,会给国民造成不良影响的信息不应该被公开。已辞职的人也应该遵 守保密规定,如果违反规定,将会受到司法处理。

6、要专心从事业务。国家公务员在工作时间内一定要把自己的全部精力集中在工作上,有效、高质量地完成任务,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力。

7、在政治行为上受约束。国家公务员在任何时候在政治上都要保持中立,不要受任何政党的影响,以保证政府行政工作的稳定性。如果违反以下四点,会受到10万日元的罚款和3年监禁的处罚:(1)支持某一个政治家,在选举时给其援助;(2) 担任某政党的干部;(3)推荐别人加入某政党;(4)支持某政党,并从中获利。

8、不应与私人或民间企业有不正常的关系。公务员不得兼任商业、金融业等以营利为目的的私营企业和其他团体的负责人、顾问或评议员,也不得自办营利性企业。在离职后的两年内不能在与其近五年担任公务员时工作职责有关系的企业工作。

2000年4月,日本又制定颁布了《国家公务员伦理法》,其中有两大规范。一是报告的义务。如果发现自己周围的人受贿要报告;一定级别的公务员炒股票要报告。二是规定了被禁止做的一些行为。主要包括:(1)接受与其利害关系的人赠送的礼物和金钱;(2)接受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请客邀请;(3)向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借钱;(4)向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借无息贷款;(5)接受与其有利害关系 的人提供的服务;(6)从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处获得还未上市的股票。以上规定非常严格地限制了公务员和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关系。有些事情即使公务员自己付钱也不应该做,如和与其有利益关系的人一起旅游,打高尔夫球等。除此之外,还规定不要拿发票到企业去报销。

二、日本主要通过人事管理渠道对公务员进行监督

日本没有专门的行政监察机构,主要通过人事管理的渠道对公务员进行管理和监督。在中 央政府内部,人事院负责中央机关公务员的管理和监督。其主要职责:(1)站在中立而公正的立场管理国家公务员;(2)按照宪法规定,代表国家公务员行使劳动基本权;(3)负责中央国家机关人事仲裁;(4)根据国家行政需求录用合适的人才。

对公务员的管理和监督主要依据法律规定,通过人事手段来实现。对于违反有关纪律规定 的公务员将由人事部门予以惩戒。惩戒的方式包括开除、暂时停职、降低工资、警告。凡被开除的公务员两年内不能再做公务员,退休后不能拿到退休金;暂时停职,时间从1天到1年,停职期间保持其公务员身份,但没有工资。

惩戒权一般由各机关的首席长官即内阁大臣掌握,人事院负责综合指导。如果公务员的行 为违反了刑法,则主要通过刑事方式处理。行政处理和刑事处理可以同时进行。如果受处分人对惩戒决定不服,可以到人事院申请仲裁。人事院在收到公务员提交的仲裁申请后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可以要求有关部门重新考虑或者取消惩戒或者维持原决定。

三、日本行政评价制度是监督体制的一个重要部分

日本总务省设行政评价局,负责调查中央机关日常的行政工作,发现问题进行劝告或者提 出建议。行政评价局从专家、学者和名望较高的人中选出5000名国民作为行政相谈委员,由总务大臣任命,担当行政调查、行政监察方面的工作,听取国民意 见,向行政评价局报告。公民可以就政策方面的问题直接向行政评价局投诉,也可以向当地的行政相谈委员反映,一般处理方式是在当地先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解决不了的问题再向行政评价局反映。2002年日本颁布了《政策评价法》,要求每个中央机关在制定政策前,必须先调查政策的必要性和有效性。行政评价局要监察每个中央机关内部的监察工作是否有效,是否按规定执行。各中央机关内部的政策由自己来评估,几个机关共同制订的政策由总务省的行政评价局评估,结果要公 开。这里所谓的评估监察是对政策方面的监察,而不是对公务员个人行为的监察。总务省的行政评价局在职人员1100名,除总部外还有47个分支机构。地方分 支机构负责评价地方政府执行国家政策的情况。

四、日本政府的一些重要部门重视内部监督

日本政府的一些重要部门重视内部监督,如外务省从1952年就开始实行监察制度。对外务省内部的检查称为“监察”,按照外务省设置法对驻外使领馆进行的检查称“查察”。查察官由外务大臣任命,负责对驻外使领馆的工作及职员的伦理和遵守法律的情况进行检查监察。2001年外务省内部发生了一系列的贪污案件,促使其内部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其中之一就是在同年10月设立监察查察室,主要由从外 部聘请的检查官、律师和会计师组成,2002年4月开始监察工作。目前对外务省20个部局中的9个部局的监察工作已经完成,并计划在3至4年内完成对所有驻外使领馆的查察工作。监察查察室的工作在外务大臣的指导下开展,调查时需要有关的部门配合与协作。该室没有处罚权,其决定也不具有强制性。据了解,专门 设置此类内部监察机构的只有外务省。有些中央部门也设有内部监察部门,但其主要任务是对地方分支机构进行监察。

总体上看,日本更多依靠制度和法律来对公务员进行管理和监督。此外,政党之间的相互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社会监督也起到很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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