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委组织部、人事(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和《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的要求,现就南宁市各单位科级以下公务员2009年年度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各县区,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在职在编的科级以下工作人员,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在职在编的科级以下工作人员。
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年度考核时在挂职单位工作半年以上的,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
新农村建设指导员,年度考核由各县区委组织部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二、考核等次
年度考核结果分四个等次进行评定,即: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三、时间安排
2010年2月28日前,完成年度工作总结的撰写,研究提出年度考核评定等次建议,以及公示拟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名单等工作。根据限时办结制的有关规定,各县区、部门和单位须在2010年2月28日前将年度考核有关材料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逾期不报年度考核有关材料的,取消该单位公务员评优秀等次资格。
四、考核内容
在依法全面考核公务员“德、能、勤、绩、廉”的基础上,重点考核“德”和“绩”。要把“德”放在首要位置,从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等方面完善公务员德的评价标准。要注重从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急难险重任务、关键时刻表现、对待个人名利等方面考察公务员的德。要把“绩”放在突出位置,重点考核完成本职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果,既注重考核已经取得的显绩,又注重考核打基础、利长远的潜绩,并综合分析主观努力与客观条件等各方面因素。要与岗位目标责任制相结合,与政府绩效评估相结合。
五、考核方法和步骤
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的规定开展年度考核工作。考核工作由各县区、部门和单位党委(党组)负责组织实施。要坚持扩大考核民主,改进考核方法。扩大民主是保证考核结果真实、准确、公正的有效方式。在年度考核中,对直接面向群众的窗口单位公务员的考核,要引入服务对象评价机制。要把领导评价、群众评价、相关职能部门评价与社会评价结合起来,多渠道、多角度地评价公务员。
1、各单位设立年度考核委员会
各机关单位设立年度考核委员会。年度考核委员会由本机关单位领导成员、公务员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和公务员代表组成。制定考核工作方案,精心部署,认真组织实施。
2、个人撰写年度工作总结
工作总结:内容包括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求真务实、创造性开展工作取得的工作实绩、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存在不足和今后的努力方向。
3、年度考核述职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述职,其中:市直单位内设机构的科级干部在内设机构述职,参加人员为单位分管领导及科室人员。县区党政部门和乡镇科级干部,须召开年度考核述职会进行述职,参加年度考核述职会的人员为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也可邀请本单位离退休人员代表等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4、民主测评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其中:市直单位的可结合市管干部年度考核述职会进行民主测评,县区党政部门和乡镇科级干部,召开本单位(乡镇)的年度考核述职会进行民主测评。与会人员通过填写民主测评表的方式对被考核人进行民主测评,参加民主测评的人数不得低于应到会人数的80%,县区和市直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民主测评工作进行监督。
5、各单位党委(党组)集体研究提出年度考核评定等次建议。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要求。
6、规范确定优秀等次比例。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除市管干部人数外)的15%以内。对本年度绩效考评结果为优秀的,或本年度受到同级以上党委、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综合性表彰的;或有其他突出成绩的,报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本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可按20%确定,但最多不能超过20%。擅自超出规定的,不予备案。
根据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应参加而未参加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合格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7、公示年度考核结果。对拟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在公示期限内对拟定优秀等次的人员有异议的,对反映人和反映的内容要严格保密,认真核实反映的情况,根据公示的结果,审核确定优秀等次人员名单,并向反映人通报调查结果。对事实不具体的匿名举报可以不予受理。
8、反馈评定等次意见。由本机关负责人或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并由公务员本人签署意见。
9、年度考核结果的使用
考核结果运用是考核工作的生命力所在。党十七届四中全会又进一步强调:“强化考核结果的运用,引导各级领导干部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要把考核结果作为公务员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和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要严格按照公务员考核规定及时兑现考核结果,增强考核的效力。同时,对当年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公务员采取基本素质培训等方式,提高其适应岗位要求的能力。有条件的地方组织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员疗养等活动。
六、有关要求
1、各级各部门在考核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进行。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年度考核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超比例确定优秀等次人数等行为的,应予以纠正,并视情节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填写表格的要求:公务员填写《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填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其他人员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有关表格可从南宁人才网下载。
3、各单位须将以下材料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年度考核情况函一份、年度考核登记卡一份、年度考核结果审核备案汇总表一式两份、年度考核各等次人员统计表一式两份。
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的考核,参照《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和本通知执行。
附件:
1、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2、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3、年度考核登记表
4、年度考核结果审核备案汇总表
5、年度考核各等次人员统计表
6、XXX单位关于报送2009年年度考核情况的函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
(来源:南宁市人社局信息化工作组/南宁市人社局公务员管理科)
字号:
小
中
大 |
打印
发布: 2010-3-08 20:47 查看: 205次
推荐给好友 上一篇 | 下一篇
TAG: 公务员管理 考核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