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干部年度考核工作,充分运用计算机信息技术,全面准确、客观公正地考核市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参照《甘肃省委管理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办法(试行)》、《市州地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工作实施意见》和《省直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工作实施意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县市区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和其他县级干部;
市直机关各部门、市人大、市政协各工作委员会、各群团组织、市属事业单位县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含地级干部)。
上述部门和单位正副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
在现任领导岗位任职不足半年(单位内岗位调整者除外)或离岗培训、挂职等半年以上的,不参加所在单位年度考核,由考核主管机关根据原单位或培训、挂职单位出具的书面评价意见进行考核。
考核对象因事因病请假半年以上的,不参加年度考核,不评定等次。正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调查、处理的,不参加考核。
二、考核内容
县市区领导班子考核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工作实绩、思想政治建设、组织领导能力三个方面。
1、领导班子工作实绩主要考核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精神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
经济建设主要考核:重大项目建设、固定资产投资、工业增加值、国民生产总值、地方财政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七项指标。
社会发展主要考核:扩大就业及劳动和社会保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人口与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教育事业、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等指标。
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主要考核: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及人才队伍建设、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工作、统一战线、民族宗教方针政策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的贯彻等方面的工作情况。
2、县市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主要考核:贯彻落实政策决策、民主集中制、团结协作、群众观念、选人用人、班子自身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等。
3、县市区领导班子组织领导能力主要考核:总揽全局、组织协调、开拓创新、处理复杂问题能力等。
4、县市区人大领导班子工作实绩主要考核:服务党的中心工作,依法选举和任命干部、审议重大问题,监督“一府、两院”及项目建设等方面工作。
5、县市区政协领导班子工作实绩主要考核:服务党的中心工作,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情况及项目建设等方面工作。
6、市直机关部门、单位和市直事业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考核:思想政治建设、组织领导能力、工作实绩、机关自身建设四个方面。
思想政治建设主要考核:贯彻落实政策决策、执行民主集中制、党风廉政建设等。
组织领导能力主要考核:统揽全局、组织协调、开拓创新、处理复杂问题能力等。
工作实绩主要考核:发挥职能作用、工作任务完成、整体工作推进、项目及重点工作。
机关自身建设主要考核:党的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
7、县处级领导干部主要考核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
“德”主要考核:理论素养及政治品质、坚持原则和公正、民主集中和团结;
“能”主要考核:总揽全局或配合协调、驾驭市场经济能力、应对复杂局面能力、依法执政能力;
“勤”主要考核:事业心及工作态度、求真务实及调查研究、抓落实情况;
“绩”主要考核:任务完成、履行岗位职责、项目及重点工作推进、创造性开展工作;
“廉”主要考核:执行廉政责任制情况、清正廉洁情况。
三、考核程序、方法
考核主要采取述职、民主测评、个别谈话、征求意见、确定等次、反馈结果等方法进行。
1、述职
(1)述职范围和方式。述职范围:各县市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及其他县级干部,市直部门、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及副县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
述职方式包括大会述职和书面述职。县市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市直机关、人民团体和市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代表班子在考核大会上述职,并作个人述职。县市区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副主任、政府副县(市、区)长,政协副主席及县市区其他县级干部,市直机关、人民团体和市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副职(含非领导职务的县处级干部)向考核组提交书面述职报告。
(2)参加述职大会人员范围
县市区参加述职大会人员范围:县市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纪委领导成员,法院院长、副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其他县级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干部),党政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人民团体和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部分企业、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委、政府、人大主席团主要负责人,部分县处级离退休干部,部分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市直部门和事业单位述职大会由本部门和单位全体干部职工、下属单位负责人参加。大会由考核组主持。
(3)述职要求
领导班子述职报告由班子集体研究审定,内容包括班子建设、开展工作的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存在的突出问题、经验教训及今后努力方向,字数掌握在4000字以内。
个人述职报告由考核对象依据考核要求和工作实际亲自撰写,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突出工作实绩、存在问题和今后努力方向,字数掌握在2500字以内。
2、民主测评
在进行大会述职后,由考核组在参加述职大会人员范围内对考核对象进行民主测评。
市级领导和其他相关评价主体对考核对象的民主评价,由考核组联系完成。
3、个别谈话
个别谈话由考核组两名以上人员参加。
县市区个别谈话人员范围是:县市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纪委副书记,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和其他县级干部,党委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政府综合部门主要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委、政府、人大主席团主要负责人,部分离退休干部和群众代表,其他根据需要确定的谈话人员。
市委、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个别谈话人员范围是:领导班子成员,本单位中层干部和干部职工代表,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
4、征求意见
在谈话的同时,考核组可通过面谈或发函的方式征求市级领导和相关部门对考核对象的评价意见。
5、调查核实
考核组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核实数据、查阅资料、实地考察、专项调查、委托审计等方法调查核实考核对象的有关情况。
6、综合评价
考核组根据个别谈话、查看资料、调查核实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评价初步意见,填写《考核登记表》,并形成考核材料。考核材料的主要内容是:考核工作简要情况;领导班子基本情况;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民主测评、个别谈话情况;考核组初评意见;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建议。
领导干部个人考核评价材料的主要内容是:领导干部个人的主要特点和取得的成绩、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民主测评和个别谈话情况;考核组初评意见。
7、考核等次确定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等次,由各考核组根据考核情况提出初步意见,报市委组织部研究汇总后,提请市委常委会议讨论确定。
8、反馈考核结果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结果,经市委常委会研究确定后进行通报,并以书面形式向被考核对象所在单位的领导班子和本人进行反馈。
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若有异议,应在接到考核等次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出复议申请,考核主管机关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一月内组织有关人员调查核实,提出复议意见,报市委常委会研究确定。该结果为最终考核结论。
四、考核评价评分
县市区领导班子考核按百分制计算,工作实绩、思想政治建设、组织领导能力三项权重比为6:2:2。
1、县市区委、政府领导班子考核评价评分,由职能部门评价评分和民主测评评分两部分构成,满分100分。
(1)职能部门评价工作实绩,实行百分制评价,满分100分。其中:经济建设占50分(项目建设占20分),社会发展和责任目标完成占20分,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占30分。
职能部门评价工作实绩的权重占总分的50%。
重大项目建设及完成情况由市项目考核办公室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评价;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由市统计局负责,会同县市区和市直有关业务部门进行评价;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指标完成情况由市计生委负责评价;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目标管理责任指标完成情况由市委政法委和市综治办负责评价;扩大就业及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管理责任指标完成情况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评价;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责任指标完成情况由市环保局负责评价;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指标完成情况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评价;教育工作情况由市教育局负责评价;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情况由市卫生局负责评价;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由市纪委负责评价;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情况、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情况、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情况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评价;精神文明建设情况、领导班子理论建设及思想政治建设情况由市委宣传部(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评价;党的统一战线、民族宗教方针政策、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由市委统战部负责评价。
评价实行责任制。承担工作实绩指标评价任务的市直部门要根据考核内容及要求,制定考核办法和评价标准,实行百分制评价,评价分值作为对考核对象的量化测评重要依据在考核中加以运用。评价数据以市统计局法定统计数据为准,评价意见由各相关部门党组集体研究审定,考核结束前以正式文件上报考核主管机关。
(2)民主测评评分,满分50分。工作实绩占10分,思想政治建设、组织领导能力各占20分。各小项权重按同比计算。
各评价主体所占分值:
市四大班子领导评价评分10分,其中,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4分,市人大、政协主要领导2分,市委、市政府副职领导3分,市人大、市政协副职领导1分。
本县市区民主评价评分30分,其中,县市区县级干部占10分,其他参加民主测评会议人员占20分。
考核组评价评分占10分。
2、县市区人大、政协领导班子考核以民主测评的方式进行,满分100分。工作实绩占60分,思想政治建设、组织领导能力各占20分。各小项权重按同比计算。
各评价主体所占分值:
市四大班子领导评价评分20分,其中,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6分,市人大、政协主要领导6分,市委、市政府副职领导3分,市人大、市政协副职领导5分。
本县市区民主评价评分60分,其中,县市区县级干部占20分,其他参加民主测评会议人员占40分。
考核组评价评分占20分。
3、市直机关部门、单位领导班子评价评分,满分100分。思想政治建设、组织领导能力、工作实绩、机关自身建设四项权重比为2:2:5:1。
(1)职能部门评价工作实绩,满分20分。其中:发挥职能及工作任务完成等情况占10分;项目工作占10分。
发挥职能及工作任务完成等情况的考核,党委序列部门及人大、政协、纪委机关、群团组织,法院、检察院由市委办公室负责评价评分;政府序列部门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评价评分。项目工作由市项目考核办负责评价评分。
(2)民主测评评分,满分80分。工作实绩占30分,思想政治建设、组织领导能力各占20分,机关自身建设10分。
各评价主体所占分值:
市四大班子领导评价评分15分。其中,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6分,市人大、政协主要领导4分,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5分。
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评价评分占10分。
全体干部职工,下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评价评分占40分。
县市区党委评价评分5分。
考核组评价评分占10分。
4、市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评价评分,满分100分。思想政治建设、组织领导能力、工作实绩、机关自身建设四项权重比为2:2:5:1。
(1)职能部门评价工作实绩,满分15分。其中:发挥职能及工作任务完成等情况占5分;项目工作占10分。
发挥职能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评价评分。项目工作由市项目考核办负责评价评分。
(2)民主测评评分,满分85分。工作实绩占35分,思想政治建设、组织领导能力各占20分,机关自身建设10分,各小项权重按同比计算。
各评价主体所占分值为:
市四大班子领导评价评分10分。其中,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4分,市人大、政协主要领导3分,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3分。
主管部门领导班子评价评分占10分;
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评价评分占10分;
本单位全体干部职工评价评分占45分;
考核组评价评分占10分。
5、对领导干部的考核评分按百分制计算。其中,项目工作考核占10%,由市项目考核办负责评价评分;民主测评评分占90%,由各评价主体以民主测评的方式进行。
民主测评内容总权数为15,德、能、勤、绩、廉五方面评价内容的权重比为3:3:2:5:2。
(1)对县市区四大班子正职测评评分:市四大班子主要领导评分占8分,其他市级有关领导评分占7分,县市区四大班子正职领导评分占5分,其他县级干部评分占10分,其他参加民主测评会议人员评分占50分,考核组评分占10分。
(2)对县市区四大班子副职及其他需要测评人员测评评分:县市区四大班子正职领导评分占10分,其他县级干部评分占15分,其他参加民主测评会议人员评分占55分,考核组评分占10分。
(3)对市直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正职测评评分:市四大班子主要领导评分占8分,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评分占7分,本单位正职领导评分占5分,班子其他成员评分占10分,全体干部职工、下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评价评分占50分,考核组评价评分占10分。
(4)对市直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副职测评评分: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评分占10分,本单位正职领导评分占12分,班子其他成员评分占8分,全体干部职工、下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评价评分占50分,考核组评价评分占10分。
(5)对市属事业单位正职领导测评评分:市四大班子主要领导评分占6分,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评分占5分,主管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评价评分占6分,单位正职领导评分占5分,班子其他成员评分占8分,本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占50分,考核组评价评分占10分。
(6)对市属事业单位副职领导测评评分:主管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评价评分占13分,单位正职领导评分10分,班子其他成员评分占7分,本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占50分,考核组评价评分占10分。
6、评价主体因故未参加评价或不知情弃权,视为尊重群众意见,按总平均分值和赋分权重计分。
对所评价对象各要素都做同一档次评价的,按其评价主体层次平均分计分。
对本单位评价人数少于15人的,采取以下方法增加评价人数:有下属单位的部门,扩大基层群众的参与面;群团组织可以吸收委员或常委(执委)参与评价;有基层单位的应吸收基层单位负责人参加,或吸收本单位离退休人员参与评价;有社会服务职能的吸收部分服务对象代表参与评价。
在本单位工作半年以上的临时、聘用人员可作为相应主体参与评价。
7、考核等次设置和要求
(1)领导班子的考核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档次。其中好班子,考核总得分原则上在90分以上(含90分);较好班子,考核总得分70分以上(含70分),90分以下;一般化班子,考核总得分60分以上(含60分),70分以下;差班子,考核总得分60分以下。好班子一般不超过归口分类总数的30%,一般化班子或差班子不超过班子总数的3%。
(2)领导干部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其中优秀,考核总得分原则上在90分以上(含90分);称职,考核总得分70分以上(含70分),90分以下;基本称职,考核总得分60分以上(含60分),70分以下;不称职,考核总得分60分以下。其中优秀等次比例掌握在15%左右,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等次不超过2%。
(3)领导班子考核结果排序居后10%的,班子成员不确定为优秀等次。
考核年度内受到党内和行政、法律处分人员的档次评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县市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评定和运用实行一票否决制,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党政领导班子不能评定为好班子,班子成员中正职、分管副职不能评定为优秀等次。
考核对象综合评价中不称职票超过总票数三分之一的领导干部;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差班子的成员,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五、考核结果运用
1、领导干部在考核中被评定为优秀、称职等次的,按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晋升级别和工资。
选拔担任上一级领导职务的人选,优先考虑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干部
2、对当年考核结果排序居后10名的领导班子和排序居后10名的领导干部,由考核主管机关进行集体谈话,提出整改要求。
3、领导班子被确定为一般化班子的,领导班子成员当年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班子成员利用1O天左右时间进行整改,同时进行集体谈话诫勉,诫勉期一年,谈话诫勉期满后,经组织考核仍无明显转变的,视其具体情况进行组织调整。领导班子当年考核确定为差班子的,进行全面整顿和组织调整,领导班子成员当年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
4、对评定为基本称职的领导干部,进行戒勉谈话,限期整改。也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其领导职务和工作岗位。
5、对评定为不称职的领导干部,视具体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免去现职,另行安排适当的工作。
6、被降免职的领导干部,可通过培训、挂职锻炼等进行培养。期间,工作表现好的,根据考核情况可对其重新任用。
7、考核中发现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存在的问题,由市委分管领导进行谈话,限期整改,考核主管机关跟踪落实;发现的违纪问题,转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考核意见反馈以后,领导班子应当及时召开专门会议,明确整改任务,提出整改措施,并向考核主管机关报告。考核主管机关对其整改情况要进行监督和检查。
六、组织领导和要求
1、市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工作在市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市委组织部为市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主管机关,考核组由市委组织部组建并派出,对市委组织部负责。
2、考核人员要认真履行考核职责,遵守各项纪律,对考核情况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不准借考核之机接受考核对象的宴请,谋取私利。
3、纪检(监察)机关对考核工作实施监督,并认真受理下级机关和干部群众的检举,对违反纪律的考核人员要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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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2009-8-26 18:00 查看: 204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