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宁满族自治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及目标考核办法(200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加科学地考核各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及工作实绩,努力推进全县的经济发展与社会各项事业的全面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省、市有关考核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总要求,坚持全面、客观、公正地考核各乡(镇)、县直各部门的工作实绩,充分发挥考核的导向和激励作用,努力创造经得起实践、历史和人民群众检验的政绩,为推动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建设富裕、民主、文明、和谐的新丰宁提供坚强保证。
第三条  基本原则:考核工作必须坚持科学发展、注重实绩、客观公正、群众公认、规范科学、综合考评的原则。以评价党的建设和经济与社会发展为重点,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的新理念,努力做到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上级考核与社会评价相结合,力求全面准确地考核各乡(镇)和县直各部门的工作实绩以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整体情况。
 第四条  考核内容:各乡镇、县直各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及目标完成情况;中央、省、市属驻丰单位目标完成情况。
 第五条  组织领导:考核工作在县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制定和修改考核办法;提出各乡(镇)和县直各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研究解决考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评定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委组织部,具体职责是: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督促检查;协调有关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考核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对考核结果的运用提出意见和建议;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考核指标体系
第六条  各乡(镇)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和县直各部门工作任务指标,由县委、县政府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和各职能部门下达的具体目标,结合各乡(镇)、县直各部门的实际分别确定,每年下达一次。
第七条  领导班子考核的内容包括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组织领导能力、党建精神文明与政治文明工作、经济与社会发展工作。
领导干部考核的内容包括民主测评情况、政治素质、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廉洁自律情况。
第八条  目标考核内容包括党建、精神文明与政治文明目标责任考核和经济与社会发展目标责任考核两部分。
(一)乡镇目标责任考核的主要内容:
党建、精神文明与政治文明责任目标: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综合治理、信访稳定、统战、武装工作等目标。
经济与社会发展责任目标:计划生育、环保、安全生产、农业农村工作、开放与项目、财政、扶贫、重点民生工程等目标。
(二)县直部门目标责任考核的主要内容:
党建、精神文明与政治文明责任目标: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综合治理、信访稳定、统战工作等目标。
经济与社会发展责任目标:计划生育、环保、安全生产、开放与项目、帮扶、重点民生工程、自身承担的职能业务工作等目标。
(三)中央、省、市属驻丰单位目标责任考核的主要内容:
党建、精神文明与政治文明责任目标: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综合治理、信访稳定等目标。
经济与社会发展责任目标:计划生育、环保、安全生产、开放与项目、财政税收、帮扶、重点民生工程等目标。
  
第三章  考核程序和方法
第九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以年终考核为主。
目标责任考核采取日常考核(半年考核、重点工作随时考核)、职能部门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各承担考核任务的职能部门要根据情况及时做好考核工作,以便于年底将考核结果及时准确地报送县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党建、精神文明与政治文明责任目标的考核,按乡镇、县直部门、省市属驻丰单位三个系列,分别考核,分别奖惩。经济与社会发展责任目标的考核,根据各乡镇的资源状况、发展基础、产业特点等情况把乡镇分为两组;根据县直部门的工作性质把县直部门分为四组(党群部门、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市属驻丰单位),分组考核,分组奖惩。
第十条  年终考核由县委成立考核组,在各乡镇和县直各部门自查的基础上,按照考核预告、工作报告大会、民主测评、个别谈话、查阅资料、实地考察、考核组评价等程序进行。
(一)考核预告。年终考核前,在被考核单位张贴考核预告。
(二)工作报告大会。由考核组在被考核单位召开工作报告大会,被考核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就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做工作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完成目标任务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今后努力方向及下一年工作谋划。
参加会议人员:乡镇一般为乡镇全体干部职工、乡(镇)直机关负责人、本乡(镇)县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本乡镇村级主要干部、部分党员代表、群众代表。县直部门为本单位全体干部职工,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
(三)民主测评。参加工作报告大会的全体人员采取无记名方式,对本乡(镇)、本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及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测评。
(四)个别谈话。谈话范围:各乡(镇)为乡镇科级领导干部、站所负责人,本乡镇县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级主要干部、部分党员群众代表;县直部门为本部门班子成员、股室负责人、下属单位负责人、部分党员职工代表;人员不足20人的单位实行全员分别谈话。
(五)查阅资料。由考核组查看被考核单位在完成年度工作任务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件、资料等,进一步核实情况。
(六)实地考察。根据需要,采取随机抽样与典型调查相结合、一般查看与重点了解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方法,实地核实有关情况。对一些群众反映大、情况比较复杂或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考核组可采取专项调查、核实数据、委托审计等方法进行核查。
(七)考核组评价。在全面考核的基础上,考核组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情况进行评议打分,提出评价意见;对乡(镇)或县直部门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情况进行综合评议打分,并写出考核报告。
第十一条  综合评价。由县考核办根据日常考核,职能部门考核,考核组考核的情况进行汇总,提出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及党建、精神文明与政治文明和经济与社会发展工作的初步考核结果。
 
第四章  分值评定和等次确定
第十二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领导班子考核以年终考核结合综合考核进行,领导干部考核以年终考核为主。
党建、精神文明与政治文明责任目标和经济与社会发展责任目标分别实行百分考核,日常考核、职能部门考核、年终考核分别占10%、30%、60%。
第十三条  各单位年度内单项工作或综合性工作受县以上表彰奖励的,作为综合评定的参考内容,由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掌握。某方面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受县以上通报批评的乡镇和县直部门,本年度不能评为实绩突出等次。
第十四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分为实绩突出、实绩良好、实绩一般、实绩较差四个等次。
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考核依据百分考核的得分顺序确定考核等次,优秀领导班子名额一般掌握在40%左右。
目标考核依照百分考核的得分顺序分别确定各单位在党建工作和经济与社会发展工作方面的考核等次。实绩突出单位名额一般掌握在被考核单位总数的40%左右,十强乡镇中经济与社会发展实绩突出单位名额一般掌握在被考核单位总数的50%左右,政府部门中经济与社会发展实绩突出单位名额一般掌握在被考核单位总数的50%左右。
第十六条  财政税收、综合治理、安全生产、计划生育为乡镇、县直相关部门的一票否决指标。凡在某一个方面出现严重问题,考核结果降低一个评价等次。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等次由县考核办提出意见,经部务会和县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后,报县委常委会批准。
党建、精神文明与政治文明责任目标考核等次由县考核办提出意见,征求县分管领导意见,经县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后,报县委常委会批准;经济与社会发展责任目标考核等次由县考核办提出意见,经县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和政府常务会研究后,报县委常委会批准。
 
第五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县考核领导小组每年要通报年度考核结果。
第十九条  乡镇及县直部门领导班子优秀的,适当增加领导干部年度评优奖励名额。其中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等次按党建精神文明与政治文明工作和经济与社会发展工作考核的相应等次确定;其他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等次按个人年终考核评议结果结合分配的评优名额确定。
党建精神文明与政治文明工作实绩突出单位和经济与社会发展工作实绩突出单位颁发奖牌和奖金。
驻丰单位党建精神文明与政治文明工作实绩突出单位和经济与社会发展工作实绩突出单位颁发奖牌。
第二十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及党建精神文明与政治文明工作和经济与社会发展工作考核结果将作为县委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年度考核中,被评为实绩较差的,要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限期改进,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如无特殊原因,对考核结果中连续两年被评为实绩较差的乡镇和县直部门领导班子,要进行组织调整。
第二十二条  各乡镇和县直部门要根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针对存在问题提出具体措施,积极进行整改,建立健全科学发展、争先创优的长效机制。
 
第六章  考核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实行考核工作责任制。组织和参与考核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要认真学习把握考核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操作程序,全面准确、客观公正地反映情况,发挥好考核的激励和鞭策作用。
第二十四条  接受考核的乡镇和县直部门要正确对待考核工作,实事求是地汇报工作实绩,分析存在问题与不足,自觉接受群众评议,努力改进工作,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考核纪律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并对违纪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和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六条  建立公开举报制度,进一步强化监督机制,为考核工作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的良好环境。
第二十七条  接受考核的乡镇和县直部门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县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复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认真进行核查和复议,并及时反馈复议结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实行年度考核后,各项工作年终不再单独进行考核。
第二十九条  县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及有关部门,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督促检查,对重大建设项目和重点工作进行跟踪检查,定期通报,并认真做好平时单项考核记载,全面掌握情况,及时发现问题,促进工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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