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和县县直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县直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宏观管理,建立和完善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激发县直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活力,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公务员法》等法规,参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和借鉴外地有关绩效考核经验,结合县委“五比五看”要求和县直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考核,是指县委通过一定的考核程序,对县直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工作及德才表现进行考察、了解、核实,量化评分,进行综合评价,作为对班子和干部评价、奖惩和使用的依据。
第三条 考核遵循以下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
2、客观公正原则;
3、注重实绩原则;
4、群众公认原则;
5、分类考核原则。
第二章 考核的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委、县政府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议事协调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县人大、县政协各委室的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县纪委、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旅管会的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县级干部除外)以及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五条 考核分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两个方面。
第六条 县直单位按职能分六大类分别考核。
1、经济职能部门(17个)
农牧局、林业局、水利局、农办、发改委、财政局、经委、交通局、建设局、县社、商务局、粮食局、乡企局、扶贫办、水保局、黄金局、二轻局
2、社会事业发展部门(16 个)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口委、民政局、教育局、卫生局、广电局、文化局、体育局、旅游局、招商局、科技局、社保局、县志办、地震局、行政中心、体改办
3、执法执纪及监督部门(10个)
县纪委(监察局)、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审计局、物价局、安监局、环保局、执法局
4、党群政务综合部门(19个)
宣传部、政法委、统战部、信访局、机关工委、老干局、党校、档案局、人事局、编委办、统计局、民族宗教局、总工会、团委、妇联、科协、文联、工商联、残联
5、部分双重管理单位(15)
国土局、工商局、质监局、药监局、国税局、地税局、电力局、邮政局、电信局、人行、建行、农行、工行、信用联社、气象局
6、单列考核部门(5个)
县委办、政府办、县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县委组织部
第七条
直接组织、参与考核工作的县委组织部和单列考核的县委办、政府办、县人大机关、政协机关,领导班子纳入考核范围但不参与排名。部分双重管理单位只对领导班子进行考核计分排名,对领导干部个人不做考核。
第八条
列入考核范围的县直单位的下属单位、内设机构、挂靠机构的科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由主管单位、挂靠单位负责参照本办法考核,不纳入全县统一的考核计分排名。县直单位非领导职务、享受科级待遇人员也由本单位组织考核,不纳入全县统一组织的考核计分排名。
第三章 领导班子的考核
第九条 县直单位领导班子考核基础分为100分,由工作目标考核和综合测评两部分组成。
第十条 县直单位领导班子考核的内容和分值。
(一)工作目标。经济职能部门、双重管理单位工作目标占80分;社会事业发展部门工作目标占75分;党群政务综合部门、执法监督部门和县委办、政府办、县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县委组织部工作目标占65分。工作目标主要由本职工作和共同工作两部分构成,其中本职工作占工作目标分值的70%,共同工作占30%。
(二)综合测评。经济职能部门、双重管理单位综合测评占20分;社会事业发展部门综合测评占25分;党群政务综合部门、执法监督部门和县委办、政府办、县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县委组织部综合测评占35分。综合测评主要由县四大班子领导测评(占50%)、群众测评(占20%)、单位或系统干部职工的测评(占30%)三部分组成。综合测评的项目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计分时分别按1、0.8、0.5、0.2的系数确定,弃权票的系数定为0.6。测评的主要内容为工作实绩和效果、工作作风和效率、服务质量和水平等。
县四大班子测评和群众测评均由县考核办公室统一组织。县四大班子测评的参加人员为县四大班子领导成员、法院、检察院主要领导,群众测评的参加人员为乡镇党政正职、县直单位主要负责人、部分市级以上“两代表一委员”、离退休干部代表、群众代表等。测评时评价等次为“好”的不超过每类单位总数的30%。
第十一条
年终考核时,县考核办综合各单位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和综合测评得分,计算出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的最后得分。根据得分情况,按考核类别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名,按一定比例将所考核的班子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类。
第十二条
县直单位工作目标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县委、县政府的年度工作要点、重点项目、实事以及本单位本部门的本职工作确定,一年一定。工作目标要体现导向,激励先进,突出重点,合理科学,既要体现发展的要求,又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既要涵盖全部工作内容,又要有可操作性。
第十三条 确定工作目标的依据:
(一)县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二)县党代会、人代会,县委工作会议和全县经济工作会议精神;
(三)中央、省、市的有关具体部署和要求,县委、县政府年度工作要点;
(四)本单位的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县直单位工作目标包括本职工作目标和共同工作目标两部分。
(一)本职工作目标。本职工作目标实行百分制考核。党群部门主要考核本单位职能作用发挥情况和协调服务、推进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以及县委下达的创新工作、业务工作完成情况,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阶段性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政府部门主要考核本单位职能作用发挥情况和争取资金、招商引资、项目实施、实事办理、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情况以及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阶段性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具体考核指标由各单位申报,一般应包括考核项目、指标、分值、认定办法等,至少应有8个以上考核项目。
对招商引资、创新性工作成绩突出的,以及受市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实行奖分制,最多不超过该项总分的20%。
(二)共同工作目标。共同工作目标实行百分制考核。以年终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进行,年终由县考核办统一组织,各有关单位配合。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机关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机关效能建设、宣传思想与精神文明建设、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信访工作、综治维稳工作、联乡驻村、双联双促工作和社会公共责任。本项目考核实行倒扣分制,扣分标准由各有关单位自己掌握,扣分次数不限,直到本项考核所占分数扣完为止。
1、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20分)、联乡驻村、双联双促工作(5分)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考核并提供考核得分。
2、党风廉政建设(15分)、机关效能建设(5分)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考核并提供考核得分。
3、宣传思想与精神文明建设(10分)由县委宣传部负责考核并提供考核得分。
4、机关党的建设(10分)由县直机关工委负责考核并提供考核得分。
5、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10分)由县人口委负责考核并提供考核得分。
6、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护稳定工作(5分)由县委政法委负责考核并提供考核得分。
7、信访工作(5分)由县委、县政府信访局负责考核并提供考核得分。
8、公共责任(15分)由县委信息督查室负责考核并提供考核得分。考核的内容包括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中心工作、临时性工作等。考核得分根据平时督查、半年督查、现场观摩等情况确定,实行倒扣分制。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重要会议,有迟到、早退、无故缺席情况的适当扣分(1-2分);被县委、县政府通报批评过的扣2分;县委、县政府交办的重要事项未如期办理的扣2分。受市级以上党委、政府通报批评的扣3-5分,不正确履行职责被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的扣3-5分。
第十五条 县直单位工作目标由县考核办抽调人员在每年四月底前审核完成,经审定后以县委、县政府名义下达至各单位。
第十六条 工作目标按以下程序确定:
(一)各单位党委、党组根据有关原则和依据研究制定本单位本职工作目标,报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初审。
(二)县考核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审核。
(三)县委各部门、群团机关、法院、检察院工作目标报县委审定,政府序列单位工作目标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工作目标分别由县人大党组、政协党组审定。
(四)以县委、县政府名义按程序下达到各单位。
第十七条 单位工作目标一年一定,工作目标一经确定,任何部门和单位未经县考核领导小组同意,不得将其他指标列入其中。
第十八条
按程序确定的单位工作目标原则上不作调整。出现以下特殊情况,单位的工作目标需要个别调整,可依照有关程序进行调整。原则上一年只调整一次,时间为8到9月。
(一)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经主观努力工作目标仍然明显不能完成的;
(二)县委、县政府根据形势发展和省、市要求,对工作作了重大调整的;
(三)单位机构、职能发生重大变化的。
第四章 领导干部正职的考核
第十九条 领导班子正职是指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范围内的正职领导干部,个别单位的常务副职,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二十条 领导班子正职的考核基础分为100分,由履行岗位职责得分(70分)和测评得分(30分)两部分组成。
第二十一条 领导班子正职履行岗位职责得分,按其领导班子考核分数的70%折算。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正职测评得分由县四大班子领导测评分、班子成员测评分、机关或系统内干部职工测评分组成,各占10分。单位只有一个领导职数的,班子成员测评分按其所在类别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测评分的平均数计算。测评的主要内容包括思想政治素质、政策理论水平、驾驭全局能力、民主作风、廉洁自律等。
第二十三条
县四大班子领导、县直单位班子成员、单位或系统干部职工对县直单位正职测评时,评价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四大班子领导测评时,优秀等次不得超过被考核对象的20%。计算测评得分时,按本办法第十条确定的系数计算。
第二十四条
领导班子正职因单位本年度在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生产、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方面出现问题或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二十五条 年终考核时,考核组综合被考核者的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得分和测评分,计算出被考核者的最后得分。
第五章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考核
第二十六条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考核基础分为100分,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一)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二)测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占70分,由领导班子考核分数折算分(50分)和本单位主要领导评价分(20分)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按领导班子得分的50%折算。第二部分由单位主要领导根据被考核者分管工作确定工作目标,对其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占20分。
第二十八条
测评情况占30分,班子成员测评分(占10分)、机关或系统内干部职工测评分(占20分)组成。班子成员评分年终由考核组统一组织进行,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进行评定。优秀比例不超过考核对象的20%。计分时仍按本办法第十条系数计算。机关或系统内干部职工测评由单位党委(党组)按考核组的统一部署进行,考核组负责指导和监督。测评的主要内容包括思想政治素质、政策理论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
第二十九条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因单位本年度重点工作、中心工作排名靠后的,不得评为优秀。
第三十条 年终考核时,考核组综合被考核者的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得分和测评得分,计算出被考核者的最后得分。
第六章 考核的组织和程序
第三十一条
成立西和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领导小组,由县委、县政府相关领导任组长副组长,县委办、县纪委(监察局)、组织部、宣传部、政法委、县政府办、人事局、编委办、发改委、财政局、统计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农办等为成员单位。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和决定全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考核工作,对各单位的工作目标、考核结果和等次、奖惩方案进行审核,报县委、县政府审定。
第三十二条
考核领导小组下设考核办公室和考核监督组。考核办公室为全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常设机构,设在县委组织部,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人员由固定人员和年终考核临时抽调人员组成。考核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提出全县考核工作方案,组织实施考核,综合考核信息,提出考核结果建议等。考核监督组设在县纪委,县委常委、纪委书记任组长,由县人大办、政协办、县纪委、监察局、县委信息督查室、县政府信息督办室、审计局、统计局等单位人员组成,全面负责对考核的组织、过程、结果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县直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由县考核办公室组织实施。年终考核时,县考核办负责制定考核方案,组织、培训工作组人员,监督、指导考核工作组和被考核对象的工作。
第三十四条 考核每年一次,按以下步骤和程序进行:
(一)各单位提出工作目标,分管领导审查后,报县考核办公室,4月底前完成。县委信息督查室、县政府信息督办室根据审定的工作目标进行不定期的督查。
(二)各单位对照工作目标每半年进行自评并向县考核办公室书面报告情况。
(三)县考核办公室在年终组织进行班子综合测评和领导干部的有关测评。一般从每年12月开始到次年1月上旬结束。
(四)各单位组织机关或系统内干部对领导干部测评,县考核监督组派人指导和监督。次年1月底前完成。
(五)县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考评情况,提出考核结果建议等。次年2月上旬完成。
(六)县考核领导小组审核考核结果、考核等次和奖惩方案,报县委常委会议审定后予以通报,兑现奖惩。
第七章 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三十五条 县直单位领导班子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实行年度考核末位淘汰制。对在每类单位中考核计分排名最后一位的领导班子,由县委领导对其进行集体诫勉谈话,领导班子所有成员不得评为优秀,不得享受年终公务员奖励工资。连续两年考核得分排在最后一位的,正职降为副职,副职免去现任领导职务,改任非领导职务。
(二)实行与单位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挂钩制。每类单位按考核得分确定30%的领导班子为“好”班子,被评为“好”班子的班子成员公务员年度考核中优秀名额另外增加一名。
(三)设年度考核奖。被评为“好”班子按考核得分排名,依次按8000元、6000元、5000元、4000元、3000元、200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奖金由县财政支付。其中20%可直接奖励给单位正职。
第三十六条 县直单位领导干部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职务升降、工资晋升、奖惩、教育培训的重要依据。
(二)领导班子成员在考核中被评定为优秀等次的,由县委、县政府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三)领导班子成员在考核中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由县委予以诫勉,不得享受公务员年终奖励工资,诫勉期间,不提拔不交流,职务不调整。连续两年被评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免去现任领导职务,安排非领导职务。被免职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提拔或担任原级别领导职务。
(四)领导班子成员在考核中被评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组织程序就地免职,不再保留相应待遇。
第三十七条 双管单位领导班子的考核结果以县委名义报其主管部门,并对其有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八条 考核中发现领导干部有违纪违法问题的,由纪检监察、政法机关依纪依法查处。
第三十九条 列入考核范围内的领导干部的公务员年度考核与本考核一并进行,不再另行组织。
第八章 考核纪律与监督
第四十条 在考核工作中,被考核单位及每位考核对象、考核组人员必须共同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弄虚作假,向考核组及考核办公室提供虚假数据和情况;
(二)不准干扰和妨碍考核工作;
(三)不准搞非组织活动;
(四)不准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
(五)不准泄露考核机密。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第四十条规定的,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考核严重失实的,宣布考核结果无效,对直接责任人免去其领导职务。
第四十二条 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监督。县考核监督组设立考核工作举报电话,受理群众举报。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县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与有关单位一事一议。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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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2009-8-26 17:56 查看: 640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