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戴河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绩效考核办法(暂订稿)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工作人员的绩效,激励工作热情,增强服务意识,规范行政许可和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绩效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公开、透明、规范,接受群众监督原则;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原则;奖励与惩罚相结合原则。
第三条 绩效考核对象为进驻中心所有正式在编纳入年度考核的独立窗口工作人员和综合窗口工作人员。独立窗口工作人员每月考核一次,综合窗口工作人员每季度考核一次。
第四条 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量及工作实际按A、B岗要求配置,A、B岗均应在岗值守,且纳入考核。凡临时替岗或代岗者均不列入考核范围,所替(代)工作日可与被替(代)岗者工作日相接,替(代)岗者工作日不超过当月考核工作日总数的三分之一。窗口采取轮值方式的,不论窗口工作人员多少,均按一名进厅工作人员确定。
第五条 绩效考核于每月初对上月考核结果进行汇总、等级评定(综合窗口按季评定)。考核工作由绩效考核小组组织实施。绩效考核小组组长由中心主任担任,副组长由中心副主任担任,成员由中心综合办公室工作人员和中心窗口工作人员代表组成。
窗口工作人员代表经中心办公会提名选举产生三人,任期为1年。中心办公会对不发挥作用的窗口工作人员代表有权取消资格并提名递补。
第六条 中心综合办公室督察人员负责绩效考核的协调、统计等具体工作。绩效考核小组的工作接受区行政效能监察投诉中心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绩效考核基本分值为80分;绩效考核小组考核分值为20分(由绩效考核小组根据窗口工作人员的综合表现打分,结果取绩效考核小组成员的平均分值),即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得分=考核基本分80分+考核小组评价得分(0-20分)±X。
第八条 绩效考核小组通过日常检查、明察暗访、专项抽查、技能考核、督察等方式开展考绩工作。
第九条 绩效考核小组按月(综合窗口按季)对绩效考核结果公示一次,公示期限为3个工作日。窗口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在公示期内向中心办公室提出书面复议,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督察人员在接到复议申请当日转交主管领导,2个工作日内做出裁定。
第十条 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结果实行动态分级。考核数据统计后,按分数由高到低进行排名。独立窗口按比例划分为A、B、C、D、E五个档次,A档1人,B档2人,考核末位者为E档。综合窗口按比例划分为A、B、C三个档次,A档1人,C档1人,其余为B档。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结果在下个月15个工作日内,由中心绩效考核小组审核后,通报各窗口及派驻单位,并以信息专报形式报区委、区政府。
第十五条 绩效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先进和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主要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考核中发现不按照规定遵守岗位职责或出现过错影响中心形象,情节严重的,移交区纪委监察局等责任追究部门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绩效考核等次定为最低档次或扣发当月奖金:
(一) 违反中心“八不准”工作规定的;
(二) 因违纪、不服从中心管理、不执行中心决定,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不良后果,被退回派驻单位的;
(三) 被书面告诫的;
(四) 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虚报、谎报成绩,经查情况属实,性质恶劣的;
(五) 在承诺时限内故意拖延办件的;
(六) 离岗或空岗时间超过月工作时间三分之一的。
第十八条 被纪检监察部门或新闻媒体曝光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北戴河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 北戴河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进驻窗口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标准(暂订稿)
北戴河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进驻窗口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标准(暂订稿)
一、日常管理
第一条 窗口工作人员未按规定考勤,上班迟到、早退的,每次减0.2分;非因公请假的每天减0.5分;未经准假擅自离岗或空岗的每次减1分,并扣除绩效奖金10元。
第二条 配发给窗口工作人员使用的办公用品由个人负责保管,如保管或使用不当出现丢失、或非产品质量原因损坏的,每件次减0.5分,由责任人负责维修、赔偿(赔偿金从当月绩效考核奖金中扣除)。
第三条 窗口工作人员在工作台内接待外来人员的(中心工作人员、行政效能投诉中心人员、窗口工作人员除外),每次减0.2 分。
第四条 窗口工作人员不按要求参加中心组织的会议及各项活动的,每次减1分,并扣除绩效奖金10元;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或活动的,每次减0.5分;参加会议或活动无故迟到、早退的,每次减0.1分。
第五条 窗口工作人员不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月报、信息、数据、文字材料及学习笔记的,每次减0.2分。
第六条 窗口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履行卫生值日义务,每次减当事人0.2分;下午下班后在检查中发现窗口物品摆放凌乱无序、椅子不摆放回位、环境卫生较差的,每次减窗口责任人0.2分。
第七条 窗口工作人员工作时间上网聊天、看电影、炒股、玩游戏、听音乐或从事其他与工作无关活动的,每次减0.5分。
第八条 窗口工作人员浏览危害中心局域网网站并造成病毒侵害影响的,每次减1分。
第九条 窗口工作人员下班离岗前窗口票据、印章等物品不放入橱柜妥善保管的,每次减1分。
第十条 窗口工作人员下午下班离岗前不关闭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电源的,每次减0.5分。
第十一条 窗口工作人员因失误致办理结果有差错,或将企业、办事群众办件资料遗失并造成恶劣影响的,每次减2分。
二、服务形象
第十二条 窗口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内未按规定佩戴胸卡的,每次减0.1分。
第十三条 由于窗口工作人员言行不文明或服务态度冷、横、硬造成办事群众有效投诉的,每次减当事人2分;不论何因与服务对象争吵,影响大厅办公秩序的,每次减当事人1分。
第十四条 窗口工作人员工作日中午饮酒的,每次减0.2 分。
第十五条 窗口工作人员工作期间有吃、拿、卡、要、报及收受服务对象有价证券或礼金等不廉洁行为的,每次减2分,扣除当月绩效奖金。
第十六条 窗口工作人员上班期间不注意公众形象,在大厅用餐、吃零食、抽烟或从事其他与工作无关活动的,每次减0.1分。
第十七条 窗口工作人员被新闻媒体或有关部门批评、曝光的,每次减5分,写出书面检查并扣发当月绩效考核奖金。
三、业务管理
第十八条 窗口工作人员不能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办事须知,造成服务对象往返多次的,每次减0.5分。
第十九条 窗口工作人员按要求每天将本日办理事项受理办结情况按件录入中心管理系统,并做到日结日清;不在规定时间按件录入的,每次减0.2分。不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制度,未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各类事项,每件次减1分。
第二十条 中心定期进行业务检查,对不认真配合业务检查,不提供业务档案的,每次减1分。
第二十一条 窗口工作人员每月3日前未能及时报送本部门窗口上月月报分析的,每次减0.2分。
第二十二条 窗口工作人员录入不实或错误信息,当日内不及时告知中心修改的,每次减0.2分。窗口工作人员由于中心信息管理系统网络故障不能报件,当日内不及时告知中心修复影响工作的,每次减0.1分。
第二十三条 窗口工作人员不按时参加中心组织的集中踏勘的,每次减0.5分;在集中踏勘时不能将存在问题当场提清的,每次减0.5分。
第二十四条 由于政策调整而涉及“六公开”内容变更,窗口工作人员不能及时书面告知中心做出相应内容调整的,每次减0.5分。
第二十五条 综合窗口建立交接班制度,并按规定填写交接班日志。不按规定认真填写的,每次减0.5分。
第二十六条 综合窗口轮值人员不仅负责本部门业务,同时负责其他部门事项的受理,并及时通知相关单位经办人员到窗口受理办件。不能及时通知的,每次减0.5分;轮值人员接到通知后未能在30分钟内到位受理办件的,每次减0.5分。
四、加分内容
第二十七条 窗口工作人员当月内出全勤,无迟到、早退现象,无违纪行为和投诉记录的,加1分。
第二十八条 窗口工作人员积极参加中心组织的活动,且在活动评奖中获三等奖的加0.2分;获二等奖的加0.3分;获一等奖的加0.5分;参加区以上活动中获得名次的加1分,并在此基础上,依名次的高低由绩效考核小组酌情另加1-3分。
第二十九条 窗口工作人员的意见或建议被中心采纳并实施的,每次加0.2分;工作创新做法被中心通报表扬的,每次加0.5分。
第三十条 窗口工作人员受到服务对象表扬,经核实事迹真实、典型的,书面表扬每次加0.1分,锦旗表扬每次加0.5分。
第三十一条 窗口工作人员向中心投递的信息,按同一件事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的原则加分:被区级采用的每条加1分;被市级采用的每条加2分;被省级以上采用的每条加5分。
第三十二条 窗口工作人员在接待服务对象过程中,能顾全大局,即使受委屈也不与服务对象争吵的,加0.5分。
第三十三条 窗口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拾到办事群众遗失的物品,主动告知中心并归还给失主的,酌情加0.1-5分。
第三十四条 窗口工作人员被新闻媒体或有关部门表彰的,按同一件事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的原则加分:区级加1分,市级加2分,省级以上加5分。
第三十五条 两条流水线窗口当月无办件,工作人员不得分;办件在1-20件的加0.1分;办件在21-50件的加0.2分;办件在51-100件的加0.3分;100件以上加0.5分。
综合窗口当季度无办件,工作人员不得分;办件在1-20件的加0.1分;办件在21-50件的加0.2分;办件在51-100件的加0.3分;100件以上加0.5分。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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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2010-1-25 15:28 查看: 18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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