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报告有关事项的新意何在?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2010年7月11日新华社电)

  毫无疑问,中央制定的这个规定,其意义重大且有新意。

  其意义重大就在于,在新的建设与发展时期,是对广大干部的最大爱护,也是对广大干部一个最好的约束,同样也是提高和树立广大干部在人民群众形象与威信最好的条规。

  其新意,就是规定具体明细,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广大干部工作程序和八小时以外的生活。比如,规定中指出的,领导干部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中,领导干部的婚姻变化情况也要报告和配偶及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还有就是,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不如实报告的;隐瞒不报的;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视同为违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合并处理。这就是说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列入制度实行。不是报告可有可无,而是必须的。谁不如实报告或者隐瞒不报的,都会受到纪律之约束和纪律处分。领导干部报告有关个人事项,明确具体,完备,这在我国的建设史上还是第一次。

  中办国办印发的二十三条,是对广大干部最好的监督与约束。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中办国办制定的这二十三条,是有效遏止和预防腐败的条规。领导干部都能坚守这个信条,都能按章办事,那么领导干部形象与威信将会在群众重新树立与确立。领导干部在建设与发展时期,就能与广大群众同甘共苦,同心同德,为努力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做出新的贡献。

  从查处的一些贪污腐败的案件看,一些领导干部为什么被腐败所侵蚀,为什么会被腐败所击倒,甚至于受到法律的严惩,其根本原因,就在于缺乏有效地监督与约束。尽管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纪律早已明文规定,不准领导干部兼职经商和参与经营包括其配偶和子女经营等活动,但是,在没有完全有效地监督之下,原有的条律条规,显得苍白无力。

  在新的发展时期,中办国办制定出了新的二十三条之规定,很显然加大了对领导干部的管理与监督力度,不给领导干部提供任何有可能的腐败机会。

  因此,这二十三条规定是加大反腐败的“助推器”,也是有效预防腐败的“监视器”。谁触犯了二十三条之规定,必将受到应有之处分!(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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