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公权迷信,即便在程序上可能貌似合法,也缺乏基本的合法性基础,因为它不可能获得多数公民的认同。它也势必不断激化原有的各种社会矛盾,积淀民怨,催化民愤。如重庆万州、贵州瓮安、云南孟连、湖北石首等事件都蕴藏着惊人的民怨和民愤,以致一个中学生、一个厨师的非正常死亡都能点燃导火索,动辄引致数万人参加的群体骚乱和公共危机事件,影响力和破坏力之广泛前所未有。因而,在可预见的将来,只要一些执法官员,对权力始终保持如此迷信进而傲慢,那么公权力势必失去其公正的伦理价值基础和合法性基础。“无公正,则无秩序”,从而社会积怨不断显性化,甚至危及社会秩序的最后防线。
因此,要保障公民基本生命财产的安全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治权力傲慢已经刻不容缓。而要根治权力傲慢,必须建立健全三种制度:
一是违宪审查制度。违宪审查作为公民权益非暴力救济的最后途径,是维护公民权益、保障社会公平、实现社会稳定和谐的最后屏障。因而,尽快建立和完善违宪审查制度,使公权力的运作走上规范化、法治化的发展道路,无疑是破除权力傲慢,切实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基本制度架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和前瞻性意义。
二是“民考官”制度,增加政府绩效评估过程中民意的权重。公民权利才是切实有效监督、约束公权力,破除公权迷信的基本途径。因此,必须革新当前各级政府的绩效考核机制,增加“民考官”的权重,以人民“满意不满意”为考核的根本指标。如此,官员才会常省己身,克己奉公,目空一切之权力顽症也才可治。
三是行政问责制度。行政问责的关键在于民众是否拥有切实有效的途径实施对官员的问责,也即异体问责的范围、路径能否向公民权扩展,而非仅仅限于执政党内部、组织部门或上级政府。这既是对权力有效制约的必然发展目标,也是提升行政问责实效、还民众以公平、舒缓义愤情绪、维护社会稳定的必然要求。
总之,随着当前权力傲慢所导致的社会治理危机日益显现,根治权力傲慢已是迫在眉睫,宜早不宜迟。(来源:新华网-学习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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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2010-5-25 17:40 查看: 1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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