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成都市龙泉区区属国有公司监事会履职情况的调查报告

监事会作为国有公司的内部监督机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履行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的职责,其有效的履职对防止经营者将自身利益凌驾于公司之上,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干部安全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为此,我院对区属国有公司监事会履职情况进行了深度调研,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归纳,对困难和原因进行了分析,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定提出了改进建议,以期对保证监事会充分发挥监督效能,强化国有公司预防职务犯罪的内部防线有所裨益,仅供领导参考。

一、监事会履职中存在的问题

为了准确掌握区属国有公司监事会的履职情况,我院对区属国有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等进行了走访调研,发现目前国有公司监事会的履职现状让人担忧。以我区四大区属国有公司为例,其监事会与公司并未形成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们的履职行为大多浮于表面、流于形式,没有真正发挥监督作用。具体表现在:

1、在会议召开方面,《公司法》第56条明确规定:“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但目前,我区有的国有公司监事会一年内没有召开过一次专门的监事会会议,更不用谈形成决议或者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对公司进行监督了。

2、在对公司财务的监督方面,《公司法》第54条第1款明确了监事会“检查公司财务”的职权,体现在我区就是监事会对公司报送的财务报表的检查。但是,从报送的时间来看,有的公司是按月或季度报送,有的公司则是按半年或一年报送;从报送的内容来看,监事会审查的财务报表的内容与公司内部其他账目、报表的内容存在不一致的地方。这些状况均使得监事会的检查、监督作用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

3、在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方面,依据《公司法》第54条第2、3款的规定,监事会有权“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但从我院了解的情况看,至今各监事会没有提出过一例监督、纠正意见。这一方面体现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规范履职,另一方面,也与监事们对公司经营决策情况不了解,不知如何监督有关。

4、监事会监督手段单一,无法充分履职。以对公司财务的检查为例,目前所知的监督方式就是对公司报送的财务报表进行检查,而没有运用其他例如查阅相关会计资料、听取财务汇报、进行质询等检查手段。这种单一的方式不利于监事会深入了解公司经营状况,也不利于其提出监督意见。

5、工投公司、农投公司的监事会成员同时兼任公司评审委员会委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决策,不符合《公司法》立法本意和监事会的设立意图。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公司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是保持监事会独立性,促使其有效执行监督职务的重要前提,监事成为公司重大工程项目评审委员会的委员后,不能保证对其自身参与决策通过的公司决议始终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进行监督,不利于监督职责的有效发挥。

二、监事会履职困难的原因分析

通过分析,我院认为造成监事会履职困难,存在诸多问题的原因在于:

1、监事会的设置不尽合理和监事身份的特殊性是造成履职困难的根本原因。我区四大区属国有公司的监事会均有五名监事,由三名政府委派的监事(主席从政府委派监事中指定产生)和两名职工代表构成,全部是兼职监事。其中,由政府委派的监事,全部担任着诸如人大、纪委、财政、审计等部门的职务。而区属国有公司的许多重大决策均有政府参与,更直接的说就是由党委政府领导参与决策的,因此,监事们作为政府在职公务人员的身份将他们推向了近似于“下级监督上级”的尴尬境地,造成了监事会“不敢监督、不能监督”的局面。

2、监事对自身职责的不明确是造成履职困难的重要原因。从目前政府委派的监事身份看,监事们都具备一定的廉政、财会或者审计工作方面的知识,但是,通过走访调研,我们也发现,除去职工代表担任的兼职监事外,政府委派的兼职监事对《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和公司经营运作的具体要求、实际情况等,都非常陌生,对“监事会”和“监事”这两个名词的真正涵义也并没有透彻地理解,加之我区没有相应的指导性文件对监事会的工作进行规范,导致监事们对监事会的职责产生困惑,对如何监督感到迷茫。

3、政府委派的兼职监事其本职工作与所兼职的监事工作之间的矛盾是造成履职困难的客观原因。目前我区政府委派的兼职监事在本单位均承担着大量的公务工作,许多人还担负着领导职责,而同时,他们又担任着监事职责,有的甚至担任两个公司的兼职监事,繁重的公务导致监事们没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履行监督职责和思考监事工作,而当两方面的工作发生冲突时,他们也大多会选择优先处理本职工作。

三、改善监事会履职现状的建议

针对调研发现的问题和分析原因得出的结论,我院查阅了大量法律法规和相关资料,经过深入思考和研究,建议我区根据《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法》,参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四川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和《成都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实施意见》等规定,采取以下措施对监事会的履职情况进行改善。

1、改善监事会的设置,向区属重点国有公司派出专职监事。可参照上述法律和部门规章中关于国有企业监事会的管理规定,结合重点区属国企作为全区主要投、融资平台的特殊实际进行改善。一种方案是由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作为全区统一的监事会管理机构,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向各重点国企派出专职监事。另一种方案是由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成立统一的监事委员会,监事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其中,委员会主任由对公司董事、经理具有监管能力的政府主要领导兼任。由委员会派出委员到各国有公司任专职监事,与各公司职工代表构成的兼职监事分别组成公司的监事会。一名委员可同时担任1至2个国有公司的专职监事。

2、政府派出的监事不宜兼职,在此前提下,明确专职监事的工作职责和桥梁作用。专职监事相对于兼职监事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身于公司的监督检查工作,因此,结合我区实际,应明确政府派出的监事不宜兼职公务工作的原则,对专职监事的职责应当由更严格、更明确的规定,尤其应当强调专职监事在国有公司和监事会之间的桥梁作用。由专职监事负责平时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财务状况等的监督检查,更多的列席公司相关会议,及时将了解的情况向监事会进行汇报,提出监督建议。

3、制定专门的规范性文件对监事会工作进行规范和指导。文件中应明确和细化以下内容:一是明确监事会的工作核心、工作职责和内容;二是明确监事会的人员组成和主席、监事的选拔、任命条件;三是细化监事会的工作方式和具体手段,尤其是诸如列席会议、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向相关部门调查企业情况、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等监督检查手段;四是规范监事会成员的管理考核;五是明确需派驻监事会的企业名单、工作经费来源等其他事项。

4、对工投公司、农投公司评审委员会的成员构成进行规范。公司监事不担任评审委员会委员,没有参与决策的权限,但可以列席会议,便于更直观的了解决议内容,及时提出监督意见和建议,进行事前和事中监督。

摘自:四川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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