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西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09]79号)文件精神,参照我校2009年七届四次教代会讨论通过的《教职工考核方案》《教职工竞聘方案》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分配方案。
一、实施的对象和时间
上年度12月底在职在编并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所有人员,从本年度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在实施绩效工资时,教育教学管理服务人员依据各自从事的义务教育工作量的比例来发放绩效工资,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
二、分配原则
1、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占70%,奖励性绩效工资占30%。
2、班主任津贴、行政岗位津贴列入基础性绩效工资。考勤津贴、超课时津贴、超时工作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等项目列入奖励性绩效工资。
3、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生活补贴标准见附一。
三、分配办法
1、按12标准课时为一个单位,计算从事义务教育各职务层次工作总量。
2、实际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量=财政所拨的人均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量×从事义务教育各职务层次工作总量-班主任津贴总量-行政岗位津贴总量-非义务教育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总量的一半。
3、教师个人基础性绩效工资=该教师从事义务教育的工作量×其职务岗位绩效工资系数×(实际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量/从事义务教育各不同职务岗位层次人员绩效工资系数×各职务岗位层次的工作总量)。
说明:教师从事义务教育的工作量≤1,超出1的部分则作为超课时量在奖励性绩效工资中发放。下同。
义务教育主要岗位基础性绩效工资系数表见附二。
4、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财政所拨的人均奖励性绩效工资×从事义务教育各职务层次工作总量-(考勤津贴+超课时津贴+超时工作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奖励性津贴分优秀、良好、合格三个层次,根据《教职工考核方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总量的前25%为优秀,工作总量的65%以下为合格,中间部分为良好。对应的三个层次的奖励系数分别为1.8、1.5、1.2。
不合格者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定为不合格:
歧视侮辱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恶劣影响的;私自办班或进行有偿家教的;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代购教辅资料和其他商品,向学生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的;旷课(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或请假(婚假、产假、哺乳假、丧假等)超过国家规定天数的;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的;采取罢教等方式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的;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有其他严重损坏教师形象和声誉行为的。
5、教师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该教师从事义务教育的工作量×其职务岗位绩效工资系数×其奖励系数×(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各不同职务岗位层次人员绩效工资系数×各职务岗位层次的工作总量×各层次奖励系数)。
四、相关规定
1、学校按规定的程序和办法发放绩效工资,不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自行发放津贴补贴。已经发放的义务教育教职工津贴补贴则根据该教职工的义务教育岗量比例来扣除。
2、非义务教育教职工的绩效工资,学校根据财力来统筹考虑。
3、请病假在两个月以上的教职工,其绩效工资则根据相关文件精神按请假时间的长短以一定的比例来计发。
五、本实施方案通过召开教职工大会广泛征求意见,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后,在学校公布实施。
二00九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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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2009-11-06 09:59 查看: 875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