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省政府的要求,为了促进省政府工作部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全面完成省政府确定的2009年重点工作任务,不断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加快实现吉林振兴发展,富民强省的工作目标,制定本办法。
一、评估的目的和要求
省政府工作部门的绩效评估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基本要求,紧紧围绕促进吉林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这一首要任务,努力做到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要按照省政府确定的“工作落实年”的部署,以2009年省政府确定的90项重点工作为主要目标,科学合理地确立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建立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绩效评估方法,努力形成组织健全、程序完备、运转协调的工作机制。要发挥绩效管理促进工作落实的导向和示范作用,加大自我评估和跟踪评估的工作力度,加强评估结果的使用,引导省政府工作部门和广大公务员凝心聚力,转变作风,真抓实干,开拓进取,全力以赴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不断开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局面。
二、评估范围
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及部门管理机构。
三、评估内容、指标及分值
2009年省政府工作部门绩效评估内容为:部门年度工作目标和共性目标两个方面。
(一)部门年度工作目标。主要包括:省政府90项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附件1)、按照部门“三定方案”,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和部门主要职能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分值为100分。
1.承担省政府90项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的部门,所承担的重点工作目标占部门年度工作目标分值的50—80分,其中,牵头和配合承担省政府重点工作目标累计在2项以下的部门为50分;3—4项的部门为60分;5—7项的部门为70分;8项以上的部门为80分。除所承担的重点工作目标外,各部门还要按照“三定方案”,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提出不少于5项有量化指标的重点工作任务,合计占20—50分。具体工作任务及每项分值由各部门确定(原则上各部门年度工作目标不得少于十项,每项分值不得低于5分)。
2.未承担90项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的部门,要按照“三定方案”,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和部门主要职能,确定不少于10项有量化指标的重点工作任务。具体工作任务及每项分值由各部门确定(原则上每项分值不得低于5分)。
(二)共性目标。主要包括:政府机关建设情况、专项资金下拨和使用情况、出现违法犯罪或严重违纪案件情况等。共性目标作为减分和降低评估等次项目,从年终绩效评估总分中扣减或直接降低评估等次。
1. 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制定政府机关建设情况的评估内容和评估标准,组织评估并提供评估扣减分值。
2. 由省审计厅负责制定专项资金下拨和使用情况的评估标准,组织评估并提供评估扣减分值。对于专项资金下拨较晚或跨年度的,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评估要向前延伸,同一项专项资金2008年和2009年都有的,重点评估2008年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问题严重的还可检查到2007年;2008年没有专项资金的,只评估本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3. 由省监察厅根据各部门出现违法犯罪或严重违纪案件情况提出降低评估等次的意见。
4. 由省统计局负责提供有关统计数据。
四、评估程序
(一)确定绩效评估计划。被评估部门要根据《2009年省政府工作部门绩效评估计划》(附件2)的内容,结合本部门工作任务,确定部门年度工作目标,并对工作目标进行细化分解,逐一量化。在制定绩效计划时,工作目标要明确,工作效果要具体,工作措施要有力,工作责任要落实,时间安排要合理。绩效计划制定后,要先送省政府绩效评估委员会绩效评估考评工作小组办公室(省公务员局,下同)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分管省领导审定并送省政府绩效评估委员会绩效评估考评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作为部门年度绩效评估的依据。此项工作要于4月10日前完成。
在部门绩效计划执行过程中,如需调整,须在10月30日前,提出调整意见,经分管副省长审核,报省长批准后,送省政府绩效评估委员会绩效评估考评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自我评估。被评估的省政府工作部门,每季度要对绩效评估内容的完成情况,进行一次自我评估,及时掌握工作进度,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确保按时高效地完成工作任务。
(三)半年评估。上半年工作结束后,被评估的省政府工作部门,要对绩效评估内容和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我评估,总结经验,查找问题,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于7月15日前,将绩效评估内容和指标的完成情况及半年评估总结报省政府绩效评估委员会绩效评估考评工作小组办公室。
(四)跟踪评估。跟踪评估由省政府绩效评估委员会绩效评估考评工作小组办公室组织或责成有关部门采取实地考察、专项检查和抽样调查等方式,对省政府工作部门完成工作进度、质量和效益情况,进行不定期的跟踪检查。重点是对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目标及八件民生实事和节能减排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同时,对涉及到基层的其他工作项目要深入到实地,了解工作进度,掌握工作情况。
(五)年终评估。从2009年12月下旬开始,由省政府绩效评估委员会绩效评估考评工作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省政府工作部门2009年年终绩效评估工作。具体评估项目为:
1. 绩效计划评估。
绩效计划评估由省政府绩效评估委员会绩效评估考评工作小组办公室组织专门人员,按照各部门备案的2009年绩效评估计划,对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效益等进行逐项评估,全面掌握各项工作完成情况。具体将采取“听、查、看、访”的形式进行:
听,听取简要汇报。主要是听取各部门完成绩效计划情况的汇报。汇报主要包括按照任务完成情况、主要做法、实际效果以及比较突出的工作业绩等内容,没有完成或延期完成工作任务的,要说明原因和改进措施。汇报应形成文字材料(不超过5000字)。
查,查阅文件资料及电子文档。重点查阅各部门每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相关资料,主要包括:工作计划、会议记录、工作部署文件、工作过程记录、检查报告、工程验收报告、工作总结、工作业绩和经验等。
看,现场实地察看。重点察看各部门相关工作任务完成结果、重点项目现场,掌握工作落实的实际情况。
访,走访服务对象。走访具有代表性的企事业单位服务对象和知情群众,发放民意调查表,听取他们对相关部门完成工作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2. 共性目标评估。
共性目标评估由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分工,按照已经制定的评估标准,在2010年1月15日前完成评估工作,并将评估扣减分值结果或降低评估等次意见,报省政府绩效评估委员会绩效评估考评工作小组办公室。
3. 领导评估。
领导评估由省长、分管副省长及省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分别对分管的省政府工作部门年度工作完成情况做出相应等次的评价意见。
4. 社会评价。
社会评价以发放评估评价卡和调查表的方式,由省十一届人大代表、省十届政协常委,9个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和所有县(市、区)政府,选取50名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被评估的省政府工作部门之间,对省政府工作部门完成工作任务情况进行评价。
(六)确定评估等次。省政府绩效评估委员会绩效评估考评工作小组办公室按照绩效计划评估、跟踪评估、领导评估、社会评价分别占绩效评估总分的60%、5%、15%、20%的权重比例,对各项评估结果进行汇总,形成年终绩效评估结果。经省政府绩效评估委员会审定的年终绩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五、评估方法
将省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行政职能相近的原则分为三类,采取定性评估与定量评估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绩效评估。
(一)分类评估
1. 经济调节和经济管理类部门(17个):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农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粮食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旅游局、省经济技术合作局、省能源局、省畜牧业管理局。
2. 社会管理和政务管理类部门(18个):
省政府办公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宗教局)、省卫生厅、省文化厅、省人口计生委、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省体育局、省人防办、省信访局、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统计局、省外事办、省法制办、省公务员局。
3. 市场监管和执法监督类部门(13个):
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司法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审计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监狱管理局、省物价局、省药监局。
(二)定性定量评估
跟踪评估、领导评估、社会评价采取定性评估方式,分别由各评估主体对省政府工作部门做出定性评价,由省政府绩效评估委员会绩效评估考评工作小组办公室按照规定计算分值,记入年终评估总分中。
绩效计划评估与共性目标评估采取定量评估方式,分别由各评估主体对省政府工作部门做出定量评价,由省政府绩效评估委员会绩效评估考评工作小组办公室按照规定计算分值,记入年终评估总分中。
六、评估等次
省政府工作部门年终绩效评估分为优秀、良好、较好、较差四个等次。评估得分90分以上的部门,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按照同一类别评估部门的20%比例确定优秀等次;其他评估得分80分以上的部门确定为良好等次;评估得分在60—79分之间的确定为较好等次;评估得分低于60分的确定为较差等次。
七、评估加、减分和降低等次
(一)加分
1. 对于按照预期效果和指标,圆满完成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的部门给予加分(绩效计划评估时,该项工作赋分分值达到85%以上的)。其中,牵头和配合承担省政府重点工作目标累计在2项以下的部门加1分;3—4项的部门加1.5分;5—7项的部门加2分;8项以上的部门加3分。加分分值记入年度绩效计划评估总分中。
2. 被评估部门所承担的重点工作任务或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取得突出成绩,且能反映工作成绩的主要指标超过全国平均水平,排位大幅前移的,或者在中央和国家部委(不含司局)级会议上作大会经验介绍的,根据情况给予1分或2分的加分,加分分值记入年终绩效评估总分中。
(二)减分
1. 按照评估标准,由负责年终共性目标评估的部门提供评估扣减分值结果,由省政府绩效评估委员会绩效评估考评工作小组办公室直接在年终绩效评估总分中扣减。
2. 根据工作记录,由省政府绩效评估委员会绩效评估考评工作小组办公室对没有按规定时限上报绩效评估计划、半年总结和没有按时限完成绩效评估计划中确定的工作任务的,在年终绩效评估总分中适当扣减分。
(三)降低等次
本年度被评估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公务员和部门管理的领导班子成员出现违法犯罪、严重违纪案件的,或出现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占该项资金数额5%以上情况的,将直接降低一个评估等次。
八、评估结果的运用
依据绩效评估结果,对被评估的省政府工作部门,实行奖优罚劣、行政问责。
(一)与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比例相结合。绩效评估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省政府工作部门,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比例为20%;绩效评估被确定为良好等次的省政府工作部门,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比例为18%;绩效评估被确定为较好等次的省政府工作部门,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比例为17%;绩效评估被确定为较差等次的省政府工作部门,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比例为15%。
(二)与行政奖励相结合。绩效评估被确定为优秀、良好等次的省政府工作部门可作为表彰对象向国家及有关部委推荐;绩效评估被确定为较好等次的省政府工作部门,原则上不作为表彰对象向国家及有关部委推荐;绩效评估被确定为较差等次的省政府工作部门,不得作为表彰对象向国家及有关部委推荐。
根据2009年度绩效评估结果,省政府将对评估取得优异成绩的省政府工作部门工作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
(三)与行政问责相结合。对绩效评估被确定为较差等次的省政府工作部门,要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同时对该部门的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对于出现《吉林省行政问责暂行办法》规定的问责行为的,要按照规定给予行政问责;对于出现重大工作失误、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九、组织领导
省政府绩效评估委员会下设吉林省绩效评估考评工作小组,组长由竺延风常务副省长担任;副组长由金振吉副省长、王云岫秘书长担任;成员单位有:省政府办公厅、省监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审计厅、省统计局、省公务员局;省绩效评估考评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公务员局,办公室主任:省政府副秘书长张大松,副主任:省公务员局局长高枫。
省政府绩效评估委员会绩效评估考评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要选派一位综合素质高,工作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参加省政府绩效评估委员会绩效评估考评工作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本办法由省政府绩效评估委员会绩效评估考评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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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2010-1-13 14:23 查看: 32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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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 绩效评估 部门考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