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9年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镇党委、政府,县级机关各部门、县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浙组〔2007〕45号)和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盐组〔1996〕81号、盐人〔1996〕73号以及《海盐县招聘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考核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现将2009年的年度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2009年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参公单位)的公务员优秀等次比例,按本部门实际参加考核的公务员人数15%确定。其中,2008年度被县委、县政府评为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优秀的部门,以及本年度受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主管部门与公务员主管部门联合表彰的先进单位,经县组织人事部门核准同意后优秀等次比例可按20%确定。2008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为差(不合格)的部门,优秀等次的比例按10%确定。

二、机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年度考核仍按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盐组〔1996〕81号、盐人〔1996〕73号关于转发《嘉兴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实施意见》等文件规定执行。优秀指标由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县直属事业单位由本单位管理,优秀比例控制在系统(单位)内实际参加考核总人数的15%以内。

三、县委管理的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由县委组织部按规定进行。

四、大学生村(社区)干部的年度考核,由各镇(区)党委按《海盐县招聘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考核办法(试行)》组织考核。党员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考核参照大学生村(社区)干部的年度考核办法进行。

五、年度考核期间在县发展中心窗口、五大联创办公室工作的人员,由县发展中心、五大联创办公室考核,考核结果抄送派出单位,优秀等次人员不占派出单位指标。

六、县援川指挥部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由援川指挥部党委负责考核,考核结果抄送派出单位,优秀等次人员不占派出单位指标。

七、公务员年度考核的内容、标准、程序等事项,按照《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浙组〔2007〕45号)执行。

八、根据《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2号)精神(盐组[2009]30号文件转发),对2009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给予嘉奖,发给一次性奖金800元;从2007年度考核开始,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记三等功,即对2007、2008、2009年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记三等功,发给一次性奖金1500元(记三等功人员2009年度考核优秀不重复奖励)。

奖励按下列程序进行: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后,在本单位进行“考核优秀及奖励人选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在单位按党群(镇)口、政府口分别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按规定予以表彰。

九、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大考核工作力度,坚持考核标准,规范考核程序,增加考核工作的透明度。要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个人考核与单位目标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办法,设立相应的考核指标体系,确保年度考核客观公正。

十、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各机关单位要填写《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审核表》、《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名册表》,连同《公务员奖励审批表》、《公务员奖励名册表》,于2010年1月20日以前报组织部、人事局审核盖章,要求同时报送电子文档(NOTES地址:海盐县委组织部干部科、海盐县人事局公务员管理科)。其中党群、镇、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以及归口管理的参公单位报县委组织部公务员管理科;行政机关及归口管理的参公单位报县人事局公务员管理科。《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审核表》经审核同意以后,各单位方可按考核结果兑现有关待遇。

事业单位考核结束后,由主管部门(单位)汇总填写《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结果汇总审核表》、《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结果名册表》,报县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审核。

大学生村(社区)干部考核结束后,请各镇(区)党委将考核结果抄报组织人事部门各一份并及时归入本人档案。


中共海盐县委组织部

海盐县人事局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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