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公务员管理和反腐败特点

  德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公务员范畴十分广泛,包括政府官员、法官、检察官、外交官、教师等职业,总人数为 600多万人。德国对公务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形式多样,已经形成一套严密、成熟的体系,对于更好地在公共服务领域工作,保持清正廉洁,维持国家机器的正 常运转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1、公务员管理法制化程度高,管理有方。
    为了保障公务员在公共服务领域工作的廉洁,维 护政府的信誉,建立了严格的惩戒和监督机制。德国虽然没有专门的反腐败法,但在1997年对刑法有关反贪污腐败的规定进行了修改,提高了贿赂罪的量刑幅 度,对公职贿赂罪则规定了从重处理的情况,明确了四种腐败行为为犯罪行为,并将家庭成员也纳入监管范围。2004年联邦内政部颁布了新的《联邦政府关于在 联邦行政机构防范腐败行为的条例》;还颁布了《反贿赂法》,对受贿、索贿和行贿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并制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受贿行为一旦查实,将受到 严厉的处罚。重则受到刑事处罚,轻则受到行政处分。其中行政处分包括严重警告、罚金、降低工资、降级、开除公职五类,前三种处罚机关负责人可以决定,后两 种则须通过法院判决。同时,对受贿和行贿行为同等力度的处罚,有效地杜绝了腐败行为的发生。

    2、不断完善各种管理方式和手段,预防有措。
     一是对公务员行为约束的条规比较细致,所有行为要公开透明。德国在公务员权力领域防止腐败上,主要进行了四个方面的规范。第一,办事“四个眼睛”的原则。 对重大工程项目的招投标、财政资金支出、警察执行公务都必须至少两个人共同审批和执法,以强化相互监督,避免个人决定而导致暗箱操作甚至出现腐败。第二, 岗位轮换原则。对容易滋生腐败的建设、规划、医药、税务、社会保险等权力部门或重要岗位的公务员实行定期轮岗,一般为3年,目的是使他们建立不起根基。第 三,对于接受礼物、宴请和其它好处,各州政府都颁布行政管理条例来约束公务员在经济活动中的行为,如公务员接收礼品不能超过20欧元,否则就要受到不同程 度的法律纪律处分。第四,坚持报告制度,公务员参加一些重要公务活动都必须向组织报告。如参加建筑市场开张典礼要报告,参加与利益相关单位的会议也要报 告,等等。
    二是注重行政管理过程的监督。如黑森州南部行署制定了廉政提醒书,明确公务员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通过上级与下级谈话,让他 们在廉政提醒书上签字。对一些程序性的规定,如招标、发标不能由一人承担,标书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书写等,并实行严格检查。建立腐败档案,设立违规企 业黑名单,凡有贿赂行为的公司,在3年内不得参与竞标政府部门的项目。同时,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接受对腐败问题的举报和反映,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提出处理 建议。
    三是注重对私营经济领域腐败的治理。十年前,在私营经济领域,海外企业为获取订单、工程和服务,给所在国或地区的政府官员或其他企 业的主管回扣、好处等,都视为合法并被纳入成本。但这往往会损害政府机关的廉洁性和国家的信誉,也会对没有中标企业的第三方不公平,破坏已有的市场经济规 则。为此,德国除加强立法、规范官员行为等措施外,还加强对企业审计监督。审计工作完全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不受行政和司法干扰,不服从任何上级指令,不 受任何诉讼程序的限制,可以随时进行审计。审计人员不能公开审计结果,但必须在审计报告中列明“异常”账目;鼓励对贿赂现象的举报,规定不能公开举报人和 证人的姓名,同时允许通过电子邮件或者其他匿名方式进行举报,而匿名举报往往被认为是行贿者或受贿者的同事,是最了解内情人的举报,具有可查性。在实际操 作上,如果企业主管或经理级的人物因为犯了受贿罪,不论你给企业做了多大贡献,企业往往为保住名声而将他辞退,并要求赔偿损失,再加上坐几年牢,这对想采 取非法手段谋取不当利益的人来讲成本太大,得不偿失。

    3、职能部门通力配合,查处有力。
    德国没有统一的反腐败机 构。各州的检察院、警察署、审计署、税务局等部门都根据各自职能,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打击各种腐败行为。随着反腐败任务的加重,各州、市对职能部门 进行了加强。法兰克福检察院有20个部门、115名检察官,其中有9 个部门、近50人负责受理贪污、贿赂、渎职等腐败案件的举报、转办与侦查起诉工作: 一是与直接隶属州议会的审计署联系,负责经过审计发现的违法贪污受贿案件的起诉;二是将涉及公务员的部分腐败案件移交警察署侦查;三是将自办和审计署、警 察署移送的案件向法院提起公诉;四是加强同政府各部门的联系,负责公务员队伍的预防违法犯罪教育和监督。德国的刑法对涉及腐败行为的制裁有两个:有期徒刑 和罚金。有期徒刑最短3个月,最长10年。看似量刑不重,但如果公务员因受贿、贪污或接受非物质利益而被揭发,那他将被判刑并清除公务员队伍,名誉扫地, 没有医疗和退休金保障,生活会陷入困境,这使绝大部分公务员不敢越雷池一步。

    4、发挥新闻媒体和非政府组织的作用,监督有效。
     舆论监督是防止腐败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形式。德国的舆论监督力量非常大,被称为“第四种权力”。根据法律规定,检察院发现有腐败方面的报道,有义务进行调 查。据介绍,德国拥有100多家电台、25家电视台、27家通讯社、380多种报纸和9000多种期刊。德国的舆论媒体大都是独资或合资的股份制企业,以 盈利为目的,依法享有高度的自由。为了占有读者,它们一般都雇有耳目,专门收集政府要员和公务员的政治丑闻和绯闻,揭露腐败现象。德国实行新闻自由,德国 政府原则上不能干预新闻媒体的活动,并鼓励媒体发挥监督作用。报刊、电台、电视台可以报道政府、政党内部的情况,只要内容属实,不泄露国家机密,即属合 法,而消息来源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能对消息来源进行调查,即使出现报道不实,一般也不追究法律责任。政府官员和公务人员的腐败丑闻和绯闻一旦曝光,往往 被迫引咎辞职。近几年,一些政客被新闻媒体曝光而被迫下台的例子屡见不鲜。
    非政府组织,如行业协会、透明国际组织、经合组织成为反腐败的 重要力量。如黑森州纳税人协会,其主要任务是代表纳税人利益,促进政府制定合理的税收政策,反对财政浪费。它针对某些费用过高和失职行为进行调查,通过媒 体发表意见,进行抨击。同时每年还出版黑皮书,选择100个公共服务部门浪费纳税人钱财的典型案例,给政府施加压力。透明国际组织主要致力于从国际、国内 两条战线联合打击行贿、受贿行为,总部设在柏林。目前,该组织已在80多个国家设有分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全球反腐败会议。透明国际组织在德国设有分部,主 要任务是防止德国对外经贸活动中腐败问题的出现。例如,让通过腐败、行贿得到的合同不受保险公司的保护;让德国议会通过法律,使公司行贿的钱不可打进成 本;通过与税务、财政等部门的合作,随时对可能发生的腐败案件进行报告;与银行合作,防止国际间的洗黑钱活动,将某些国家的官员通过腐败得来的钱物归原 主;采取措施保护举报人;通过每年公布腐败指数,敦促各国政府加大反腐败力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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