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北京市实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工作,是激发干部学习培训内在动力,调动干部参加教育培训积极性,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的有效措施;是改进培训工作,提高培训管理水平,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范化建设的重要途径;是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监督检查,有效履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职责,推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不断发展的有力保证。
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工作坚持党管干部、客观公正、突出重点、注重实效、重在激励、以考促学的原则。
第三条 干部教育培训的考核工作由区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制定考评细则,协调主管工委和区委区政府相关部门共同开展考评工作,提出加强和改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干部教育培训考核的内容和指标
(一) 处级班子的考核内容和指标
1、干部学习培训任务总体情况。包括年度培训量、干部调训、在线学习、领导班子中心组学习以及在职自学等情况。
2、教育培训综合工作情况。包括基础工作、管理工作、专项工作、培训效果、改革创新等情况。
(二) 处级干部的考核内容和指标
1、学习培训任务总体情况。包括培训任务、调训任务、在线学习、中心组学习以及在职自学等情况。
2、学习表现。包括参加各类教育培训的主动性、自觉性、遵守制度等情况。学员参加区委党校一个月以上的脱产培训,由区委党校根据学员在校学习的表现情况,做出综合鉴定,鉴定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书面鉴定结果存入个人档案。
3、学习效果。包括学习考试考核、理论文章及调研报告撰写等情况。
坚持与时俱进,根据中央、市委关于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总体部署,紧紧围绕全区重点工作,对指标进行动态调整,充分体现出区委在各个时期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要求。
第五条 对干部教育培训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时,要严格掌握干部学习培训时间的考核标准与范围。处级党政领导干部每年参加培训的时间一般不少于110学时,其中在线学习不少于60学时;5年内必须要到党校、行政院校进修班学习一次,5年累计参加培训时间达到550学时以上。其中,新提任处级干部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其他干部每年参加培训的时间不少于100学时。
第六条 干部教育培训考核依据考核指标评价要素,实施百分量化考核,考核情况纳入全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具体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一)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结合年度总结和年度考核工作进行述学。
(二)按照全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部署,组成考核组,开展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工作采取听取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审核培训任务完成情况、抽查干部个人学习培训档案、组织干部群众评学等方式开展。
(三)区委组织部和各工委在汇总分析各单位干部教育培训情况和干部学习培训情况的基础上,结合日常了解、网上评价、监督检查情况和相关培训机构的意见,形成考核得分。
(四)考核分值按规定权重计入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体系,报区主管领导,并向被考核单位反馈。被考核单位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向区考核办申请复核。
第七条 干部教育培训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领导班子要根据考核结果,加强和改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对考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制定整改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干部个人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核原则上不得评为优秀等次;不符合任职培训规定的,原则上不研究、不上会、不上报、不审批。
第八条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年度考核成绩突出的,给予适当资助;定期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评比表彰活动,对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第九条 考核单位和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程序和规定,客观公正地反映被考核单位和干部培训情况。被考核单位和干部要正确对待考核,实事求是地反映本单位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现状及干部的学习培训情况。凡有违反工作规定,影响考核公平公正进行的组织或个人,对责任人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的对象是本区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级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区属企事业单位的培训考核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来源:朝阳网上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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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2010-4-14 15:18 查看: 23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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