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组通[2007]8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正确评价省管干部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省管干部年度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公务员考核规定》和《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管干部年度考核,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群众公认原则、注重实绩原则和客观公正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共四川省委管理的干部的年度考核。
第四条 省委组织部负责全省省管干部年度考核工作,派员指导考核,审批考核结果,受理干部申诉。
省管干部所在地方或者部门(单位)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省级部门所属厅级单位省管干部年度考核,由主管部门党委(党组)负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机构省管干部,参加驻在部门党组(党委)组织的大会述职,其年度考核由省纪委、省监察厅负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百万人口以上大县和民族地区县(市、区)委书记年度考核,与所属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合进行,由所在市(州)委负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省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省管干部年度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省管干部年度考核,主要考核干部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情况,包括德、能、勤、绩、廉等内容。
第六条 省管干部年度考核,主要采取个人总结、大会述职、民主测评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领导班子届中或者届末考察时,可将年度考核与干部考察工作结合进行,不再重复述职和测评。
第八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九条 达到下列标准,可评定为“优秀”: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组织领导能力强,有改革创新精神;
(三)工作勤奋,实绩突出;
(四)密切联系群众,工作作风好;
(五)遵纪守法,清正廉洁。
民主测评优秀票得票率不低于60%,不称职票得票率不高于10%。
第十条 符合下列标准,可评定为“称职”: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组织领导能力较强;
(三)能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工作实绩比较突出;
(四)联系群众,工作作风较好;
(五)能做到廉洁自律,较好地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民主测评优秀和称职票的得票率不低于60%,不称职票得票率不高于15%。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况,应评定为“基本称职”: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好;
(二)组织领导能力较弱;
(三)能基本完成工作任务,但工作实绩不突出;
(四)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某些不足;
(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还有差距。
民主测评优秀、称职和基本称职票的得票率不低于60%,不称职票得票率不高于三分之一。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况,经组织核实属实的,应评定为“不称职”: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
(二)组织领导能力差,不能胜任现职领导岗位;
(三)工作责任心不强,未完成工作任务;
(四)在工作中失职,造成严重失误;
(五)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严重影响班子团结或者工作作风存在严重问题;
(六)有以权谋私行为,存在不廉洁问题等。
民主测评不称职票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
第十三条 评定优秀等次,须符合以下名额(比例)要求:
(一)省管干部总数为6人及以下的单位,评定优秀等次的名额不超过1名;省管干部总数为6人以上的地方或者单位,评定优秀等次的名额不超过省管干部总数的15%。
(二)评定优秀等次,在参考优秀票得票率前提下,由党委(党组)依据干部的平时表现确定。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十四条 省管干部年度考核工作一般在每年1月底前完成大会述职测评,2月底前上报省委组织部。
第十五条 各地各单位党委(党组)要及早安排,提前与省委组织部衔接确定大会述职测评时间。时间确定后,提前10天通知省管干部做好述职准备,提前2天将述职材料印送参会人员。
第十六条 考核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总结。省管干部本人总结年度思想、学习、工作等情况,写出述职报告,填写《四川省省管干部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大会述职。党委(党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召开述职测评大会。大会一般由党委(党组)分管干部(人事)工作的负责同志主持。
(三)民主测评。大会述职结束后,由参会人员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时,到会人数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四)党委研究。党委(党组)根据干部平时表现、民主测评情况及名额(比例)要求,集体研究考核等次。对拟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应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干部本人应对考核意见和等次表明意见并签名。
(五)上报审批。党委(党组)将本地本单位省管干部年度考核情况汇总报省委组织部审批。上报材料一式两份,包括:
1.党委(党组)关于年度考核结果认定的请示;
2.《四川省省管干部年度考核民主测评汇总表》;
3.《四川省省管干部年度考核登记表》;
4.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人员的考核情况说明;
5.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个人述职报告。
(六)反馈意见。省委组织部审批后,党委(党组)要及时向干部本人反馈,并在一定范围公布考核结果。
第四章 述职测评
第十七条 省级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含机关党委书记、纪检组长、政治部主任)作大会口头述职,担任非领导职务的省管干部在同一会上书面述职。参加述职大会人员范围为:
(一)本单位中层以上干部(单位人数50人以下的扩大到全体干部、职工参加);
(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三)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如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外人士、老干部代表等。
第十八条 市(州)党委、政府正职领导干部作大会口头述职,党委、政府其他领导成员在同一会上书面述职。参加述职大会人员范围为:
(一)市(州)党委成员;
(二)市(州)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全体领导成员;
(三)市(州)纪委领导成员;
(四)市(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的主要领导成员;
(五)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
(六)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如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外人士、老干部代表等。
第十九条 市(州)人大常委会、政协及法院、检察院等单位的省管干部,一般在本机关(系统)述职及测评,由市(州)党委负责指导督促。
第五章 考核结果使用
第二十条 省管干部年度考核结束后,省委组织部将考核情况汇总报省委。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干部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奖励、培训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省管干部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二)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三)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
(四)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二十二条 省管干部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四)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二十三条 省管干部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二十四条 省管干部年度考核材料存入干部本人档案。
第六章 相关事宜
第二十五条 调任或者转任的省管干部,由其调任或者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或者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挂职锻炼的省管干部,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
在人大常委会、政协任职的省管干部,一般参加任职单位的考核,考核结果及时反馈工资关系所在单位。
9月30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省管干部,不参加考核;9月30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省管干部,应参加考核。
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第二十六条 享受省管干部待遇,或者离开工作岗位、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省管干部,由本人填写《四川省省管干部年度考核登记表》,党委(党组)研究考核等次。
第二十七条 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省管干部,不进行考核。
第二十八条 省管干部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第二十九条 受处分省管干部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第三十条 省管干部不进行考核或者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第三十一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省管干部,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第三十二条 对在年度考核过程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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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2009-1-14 10:45 查看: 17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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