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快制订公务员考核法

十七大报告提出了行政管理要提高效能、执行顺畅、完善公共服务等迫切改革任务,完成这些任务的重要一环,就是要更有成效地推进公务员考核工作。我国自1987年建立和推行公务员制度至今已经历了二十个年头,公务员制度不断得到完善。考核作为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公务员录用、晋升、工资福利、奖惩等的基础和依据,同时又可为人事决策的科学化和改进人事制度提供指导,是公务员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加强公 务员队伍管理的重要手段。
  到目前为止我国先后颁布了《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逐步地把公务员的考核工作纳入了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的轨道。 但是,考核中流于形式和极端民主化,考核“失真”,忽视考核信息的反馈,考核结果等次偏少,考核结果的使用不当,对优秀公务员的奖励太轻,而对不称职公务员的处理随意性大等不断出现,其原因固然复杂,但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考核和被考核者那里,所谓“试行”和“暂行”,就不算是正式的约束,轻视甚至忽视的大有人在。因而,应尽快制订公务员考核法,增强公务员考核的刚性约束,大有必要。
  考核立法化,有助于澄清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政策规定上升到法律,立法过程是带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领导提高对公务员考核工作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的过程。近年来,考核中出现被考核者敷衍了事,一些单位和部门对考核工作认识不深,宣传不力,许多人缺乏参与意识,把公务员考核等同于过去的年终 评先进,优秀等次实行轮流坐庄,搞平衡,搞照顾或者搞论资排辈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与只把考核当做政策,考核者对考核工作不够重视、领导不力有很大关系。因此,要巩固已公务员考核取得的成果,必须考核立法化,以进一步促进考核和被考核者提高认识,解决考核中的难题。
  考核立法化,有助于提高考核的规范化和法制化,增强考核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中国历代都认为“官吏清则海宇平”,而吏治的清明与否,又与人事考核制度的 贯彻执行密切相关。在我国古代人事考核史上,凡是考核规则得到重视的时期,官吏作风则有明显改善。《新唐书·百官志一》对流内之官确定了德、慎、公、勤 “四善”、“二十七最”考核细则,凡在考课时,列于中等以上的官吏,在政治上可以升官,在经济上可以加禄;反之,若列于中等以下的官吏,就要降级罚禄,情节严重的,甚至要受到罢官的处分。今天,我们在建立公务员制度,增强政府行为民主化、法制化的过程中,需要借鉴历史上吏治成功的经验,尽快制订并完善公务 员考核法。
  考核立法化,起到把改革开放以来所形成和积累的公务员考核的做法、经验制度化法律化。近二十年,特别是近些年我国公务员考核积累了很多具有制度意义的经验,如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 示;确立了民主测评原则,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并由公务员本人签署意见。同时,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确立了“以人为本”的原则,体现了对公务员的真正重视、真情关怀和真心爱 护,从而进一步调动广大公务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把这些具有制度意义的经验巩固起来,需要考核立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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