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指出,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是继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制度之后,党中央、国务院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配合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特别是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决定实施的又一项重大改革措施。实施绩效工资,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关心,对于推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特别是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促进卫生事业健康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会议强调,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是卫生事业单位收入分配领域的一项重要改革。这项改革的总体要求:“明确一个导向,建立三个机制,实行一个规范,搞好一个统筹”。即:以促进提高公益服务水平为导向;在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合理的绩效工资水平决定机制和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规范津贴补贴和收入分配秩序;统筹好在职人员与离退休人员的收入分配关系。
会议要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改革,涉及广大医护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很强,任务很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精心组织,扎实工作,确保绩效工资政策落实到位,把好事办好。
据悉,我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范围,是指从事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城市卫生服务机构中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正式工作人员。实施绩效工资的时间是从2009年10月1日起。(来源:新华网)
字号:
小
中
大 |
打印
发布: 2010-8-17 20:08 查看: 49次
